“三产”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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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水县城区“三产”用地供应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城区范围内第二产业向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功能区集中,进一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以下简称“三产”),调整产业功能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县城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土地,鼓励通过搬迁或优化调整后改变土地用途,发展第三产业:1、城区范围内,已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工业、仓储等土地。2、历史形成的城

2、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地或企事业单位国有划拨用地。3、凡属产业导向要求必须禁止、淘汰或调整升级的项目用地。4、因环保、安全等问题影响人居环境的项目用地。5、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项目用地。6、倒闭、破产、关停的项目用地。-8-第三条 “三产”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办理,本办法不再赘述。第四条 白水县城区范围以外区域不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等用地,要求通过改变土地用途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三产”市场由城建、商务等部门根据白水实际,制定“三产产业”规划,形成规模和特色。所有“三产”项目必须符合“三产产业”规划。第六条:凡在企业原址转型发展“三产”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按转型前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允许改变用地性质(不含已征用未建的闲置工业用地)。   第七条: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求改变为住宅用地的(兼

4、容商业,下同),由国土部门按现行的土地市场价格回收或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补偿后依法公开出让。第八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因搬迁、撤并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址土地闲置的,-8-由国土部门按现行的土地市场价格回收或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补偿后依法公开出让。第九条:拟改变土地用途发展“三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由县商务局进行立项,并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由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征求县规划局意见后方可实施。属于县政府确定旧城集中改造区域的,必须县市国土资源局收购储备。第三章 办理程序第十条 对改变土地用途,

5、利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建筑物或对原建筑物进行拆建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改变土地用途申请报告(对建筑物进行拆建的须附初步方案);(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及合法的用地手续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等权源材料;(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四)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应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备原设计单位资质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对建筑结构安全的意见(如需对建筑结构进行修改或加固的,其设计施工图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五)法定代

6、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8-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后,经初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向县规划建设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工作联系单。县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规划实施要求、用地规模和地块外部基础设施配套等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同时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并进行公示。对审查符合有关规定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县规划建设部门出具规划改变意见书和规划用地红线(属拆建项目的附规划条件)。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改变意见书和相关申报材料,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

7、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含划拨改签出让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改变土地用途出让金。县规划建设部门凭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其中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出具规划功能改变意见书,拆建项目按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申报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第十三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土地进行评估,土地价格按照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尽可能简化程序,并根据相关政策对出让金和有关费用予以减免。第十四条 -8-在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时,对原地块内重新规划后属

8、城市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不宜作为三产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并在重签或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时予以明确。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出让。涉及地上附着物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法处置。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据划拨或协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展第三产业的。2、拟改变土地用途发展房地产开发或住宅项目用地的。3、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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