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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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法规名称】: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 文 号】:(1992)国地〔建〕字第144号【发文日期】:1992.10.27【生效日期】:1992.12.01【失效日期】:【一级分类】:企业【二级分类】:交通运输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10/27(1992/12/1)                          (1992)国地〔建〕字第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铁道部部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规定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经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批准自1992年12月1日起颁布施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                                            铁道部                                                     1992年10月27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

3、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三

5、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  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第六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报登记

6、、统计和计划工作。    三、承办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五、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六、负责国家和省级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第三章  铁路建设用地   第八条 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拨)土地手续。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

7、,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

8、ntthePartymember 第十条  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也可根据需要,以设计段办理用地手续。凡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等),按批准权限,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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