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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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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铁路用地管理制度 以下是关于最新铁路用地管理制度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
2、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3、 第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报登记、统计和计划工作 三、承办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五、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六、负责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4、 第三章铁路建设用地 第八条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应严格《土地管理法》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拨)土地手续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也可根据需要以设计段办理用地手续凡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等)按批准权限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后在正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一并申请
5、报批 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应先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需支付的征(拨)土地费用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实地调查和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 征(拨)土地费用要兼顾国家、地方、集体的利益 第十二条报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咨询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经核实无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6、管理部门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铁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在建设单位移交给接管单位时应交用地有关的全部资料同时移交给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在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应办理延期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制定土地复垦规划如期进行土地复垦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改变土地用途需要原批准用地的机关
7、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铁路用地利用规划 第十六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编制铁路用地的利用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期扩建、新建铁路所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要依据铁路运输发展的长远规划全面考虑生产和生活、铁路与地方衔接的关系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8、 第十九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和铁路主管部门批准报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铁路部门要按批准的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检查、核实土地 第二十一条铁路用地的中长期计划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写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查报送国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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