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系统学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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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学法笔记1月-2月(具体日期自订)《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一届人大会常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改后,既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又将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参加,使其成为工伤保险的补充,提髙对建筑工人的保障水平。行政强制法一、2011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

2、2年1月1日起施行二、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三、《行政强制法》采用"申请人民法院为主,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四、《行政强制法》的主要特色和亮点1.《行政强制法》体现了更多的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2.《行政强制法》共有28处“不得”的禁止性规定3.《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严谨的程序。4.《行政强制法》体现了权责一致的要求。五、第8条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国

3、家赔偿权。六、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是法律、法规规定频度最高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3.扣押财物。扣押的财物一般都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者指定第三人保管。扣押的主要特点是(1)主要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保全证据。(2)对象时可以动的财务,不能移动的只能就地查封。(3)扣押的财务一般都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者指定第三人保管。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进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就是现行许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七、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1•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分类: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性执行)、行政

4、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性执行)。2•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分类:执行罚;强制划拨;拍卖或者依法处理;义务的代履行;代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其他强制执行。3.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对象的分类:对物(财产)、行为和人身自由共三种类型。4•根据强制手段对被强制义务人作用形态的分类: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八、关于催告1.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是强制执行程序中第一道程序。2•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程序。行政机关的催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不以书面形式作出的

5、催告,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3•催告的内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4.不经催告的强制执行方式:并不是所有的强制执行方式都要催告,也有无须催告的例外情况:一是立即实施代履行;二是执行罚,行政机关的执行罚并不以催告为前提。3.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1)直接送达。规定直接送达优先原则,是因为直接送达时最简便易行的方式,并且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最为有力。(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3月-4月(

6、具体日期自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11年11月30日由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一、条例对招标方式及不招标的适用范围作了更详细的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可以邀请招标的范围。第九条在招投标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条例规定的''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情形针对的是BOT、TOT、BOO等特许经营项目中已经通过招标选择了投资人的,在继续进行建设、生产时该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再

7、招标。特许经营项目中已经通过招标选择了投资人的,由于投资人投资回报有赖于项目的顺利建设及优良的项目质量,同时通过建设、生产或者服务,投资人也能取得合理的利润,因此由投资人自行建设将大大地增强投资人的信心,有利于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及进行。二、条例对招标程序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一)要求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使用标准文本(第十五条)。(二)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发售等时限(条例第十六条)。(三)明确规定了澄清、修改的程序(条例第二•■一条)。(四)规定了对招标文件等的异议程序(第二十二条)。(五)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限额及退还(第二十六条)。(六)禁止限制、排斥投标、规避

8、招标(第二十四条)。三、对投标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一)对投标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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