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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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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车主为何承担垫付责任案情:2002年1月19日20时,杜某驾驶在其店铺修理的大货车外出试车,当行驶至乡村公路时,该车前部与同向行驶的两辆口行车和撞,造成颜某等4人当场死亡,杜某弃车后逃逸。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事故经交警部门确认属非道路交通事故,杜某夜间驾驶制动、灯光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对路面情况未注意观察,盲目行驶;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颜某等4人的第一顺序人以死者亲属的身份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审判:庭审中,第一被告肇事者杜某因已逃逸(公安机关正在追逃之中)未到
2、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车主王某到庭辨称,其车放在杜某处修理,杜某未经本人同意私自将车开出,属杜某盗用本人机动车辆,本人不应承担垫付责任。法院另查明王某将车交给了无营业执照、无资质、无汽车修理许可证的杜某进行修理。一审法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决杜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王某在杜某无力赔偿时负垫付责任。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王某承担垫付责任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评析:以上案例是由《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7FI刊登的作者为华锡鸣的《无资质
3、的修车人试车肇事逃逸车主应否承担垫付责任》一文(以下简称“华文”)所提供介绍的,华锡鸣在“华文”中对该案进行了评析。2003年1月30H《人民法院报》乂刊登了王爱云撰写的《本案车主不应承担垫付责任》一文(以下简称“王文”),王爱云在“王文”中对“华文”中所述案例讲明了自己的评析意见。笔者读后,对“华文”、“王文”意见均不能苟同,现将“华文”、“王文”及笔者的不同意见作逐一陈述,欲抛砖引玉,期槊法律同仁积极探讨发表各自不同观点。“华文”的评析意见:“华文”认为,木案的实质在于王某将车辆交给了一个无营业执照、无资质证明、无汽
4、车修理许可证的个体修理店(杜某)进行修理,其对车辆实施了放纵的态度。该车辆并非在止规修理厂家修理,造成该车行驶发生损害事故,虽不是王某的行为所致,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的规定,王某应依法承担垫付责任。王某系该机动车的车主,其过错在于将车交给了非止规修理厂家修理,行为上放任了车辆的管理,其承担垫付责任也是于法冇据的。“华文”同时分析说,以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之规定,侵
5、权行为常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种,其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各不相同。本案屮的侵权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其责任构成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存有过错,其归责原则当取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该案法院判决杜某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王某负垫付责任是基于其在车辆修理过程屮,存在瑕疵,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垫付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主张权利的受害方有责任提岀证据加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侵权行为的工具即车俩;作为王某也应承担举证责任,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车辆是交给了止规的修理部门进行车辆修理,即应承担
6、法规明文规定的垫付责任。当然,车主王某垫付后,有权向杜某进行追偿。“王文”的评析意见:“王文”认为本案屮车主王某的行为并无过错,其将车辆交给杜某修理的行为与杜某试车导致事故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不应承担垫付责任。其理由如下:(一)、关于王某将车辆交给杜某修理的行为是否具冇过错过错是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所表现出來的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状态。虽然木案中的杜某无营业资格、无资质证明、无汽车修理许可证,但对于王某而言,只要杜某能够将车修理合格,王某便可依意思口治原则与杜某形成车辆修理合同关系,并没有法律禁止车主将
7、车辆交给无营业资格的修理者修理的规定;而杜某无营业资格属于公法即行政法所调整的范围,车主王某作为修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审查杜某有无营业资格的义务。所以王某将车辆交给杜某修理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定的义务,不具有过错。另外,从对损害后果的预见能力來看,杜某系独立口主的履行修理义务,其行为不受车主王某的意思控制,车主王某没有义务预见杜某在修理过程屮的一切损害后果,不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二)、关于本案的因果关系为了克服“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缺点,在认定因果关系时,有时需要考虑各个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认识、预见能力和态度,考虑一个
8、正常人在此情况下是否会实施此种行为等,从而正确认定原因。本案中,王某与杜某之间是修理合同关系,王某作为一个正常的车主只注重杜某能否修理车辆,而不注重其有无营业资格,亦不负审查杜某有无营业资格的义务,所以王某将车辆交给杜某修理的行为,与损害事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华文”之所以主张王某应承担垫付责任,其不当之处在与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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