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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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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可划分为两人类:1、一般行为侵权这是目前主流的划分方式,乂分为三种类型:(1)上载。上载有两种形式,一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二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载到网上。(2)转载。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其实是网络间的复制、传输。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只涉及报刊转载问题,关于网络作品的转载,《网络著作权解释》2003年12力23日第二次修止后,该解释第3条明确了对网络作品转载的有限的“法定许可”便用。Z所以说是“有限的”,是因为其规定“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
2、、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不适用法定许可;还声明“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范围的”也不适用法定许可使用范围。这里耍注意的是,所谓“声明”必须是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作出的。一般情况下,报刊、网站口己作主发表的“声明”并无法律效力。但是,该解释2006年11M20日通过的修正案删除了这一条。(3)下载。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发表在网上的作品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或储存在存储器上,或打印在纸介质上。2、特殊行为侵权上载、转载、下载过程屮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是屡见不鲜的,而且也已经被法律确定为是侵犯著作权的,木文认为有
3、必要研究与讨论一下超文本链接这一特殊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侵犯网络著作权。超文本链接(hyperlink)是一种非常实用的网络信息链接技术。它是指使用超文木制作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木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超文木链接可以自如地链接整个网上的任何文件,不论其物理位置如何。日前,网络上的链接设置比比皆是,但因为现今各国立法都未对网络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作出规定,所以一肓•存在争议。在海最的网络链接中,只有少数链接获得了被链接者同意,大多数链接是
4、未经被链接者许可的。对于前者,如果链接的是位权作品,设链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麻者,未经许可的链接是否侵犯网络著作权?这些问题比较复杂,单纯从技术或法理上來判断是不够的,还必须与使用作品的目的、案件导致的后果等联系起來考虑。(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1、网络箸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这一方血,最大的问题在于应当使用过错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対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没有规定。鉴于著作权法属于民事特别法,《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原则也应适用于著作权侵权领域。根据《民法通则》笫106条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以外,有过错才
5、承担责任。但过错责任原则用于网络著作权侵权到底适不适合,是有争论的。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学者们有儿种不同意见:(一)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二)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冇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三)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悄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第三种主张即过错推定原则似乎更符合屮国的情况。这样,“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地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2、网络内
6、容捉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ContentProvider,简称1CP),是指选择某类信息并上载到互联网上供用八访问的一类主体。如果其选择并上网发布的信息有违法或侵权的内容,就有可能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在《著作权法》修改以nV,III于对《民法通则》归责原则的简单套用,出版者在发化侵权吋所承担的乃是“过错责任”。修改后的《苦作权法》主张,侵犯版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确定损害赔偿吋才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出版者再也不能享受过去的侵权承担“过错责任”的待遇了;同理,对网络内容提供者也必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如來
7、这样的话,贝I」会与《网络著作权解释》所体现的归责原则相“冲突”o《解释》第5条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但根据法解释学原理,这一规定至少包含以下含义:第一,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丿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时,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但经版权人提出确冇证据的警告,却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洁施以消除侵权后果时,应与该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时,网络内容提供者在主观上由不知转向明知,因而适用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贝叽3、网络服务提供者
8、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ISP,InternetServic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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