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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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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局涉及司法行政管理的重要决策、措施、办法、规定、行政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县局设立司法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由局法制股承担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县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决策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研究,提供科学的论证意见。 第四条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策
2、咨询专家一般由从事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的法律专家组成。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县局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可以邀请其他相关方面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五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在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论证的形式,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第六条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由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协调组负责整理并提交县局作为决策参考。 第七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县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续聘。 第八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满10年,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
3、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九条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根据申请和推荐材料,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县司法局审定,由县司法局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一条对经聘任的专家,由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县局研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县局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4、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保密; (四)接受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局咨询协调工作组
5、报请县局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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