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听证制度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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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听证制度的法律完善【摘要】听证制度是个“舶来詁”。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价格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此后,有关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但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听证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完善现冇听证制度已经成为迫切需耍。【关键词】听证制度;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48-01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价格审查制度,

2、可以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此后,有关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毘。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泄,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但是,由于我国立法起步较晚,在听证制度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文章从现行听证制度的缺陷着手,论述一下听证制度的完善。一、听证制度的内容听证制度的基木内容主要是:(一)告

3、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二)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三)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

4、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対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五)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主要缺陷首先,确定听证代表的遴选程序、数量和标准不透明。什么人可以参加听证会?谁来决定?用什么标准决定?是保证听证会公正的关键。但是目前许多听证会既不公布真正的遴选标准,也不接受公众监督。个别部门利用遴选代表的机会,选择意见一边倒的代表,于是一些听证会被异

5、化为“合理性证明会”,听证会成为实现部门利益的手段。其次,缺乏听证代表意见的冋应制度。不是说每个意见都要采纳,但不采纳也要回应,要给出理由。不管是在听证代表范围内公布,还是在媒体上公布,意见和回应都要公开。可是许多听证会开过后就把记录放在抽屉里,“听证会”变成“听过会”,甚至成为掩盖部门利益的幌子。再次,缺乏统一的听证程序。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就不是一项真正的权利。我们虽然确立了听证制度,但是却没冇规定听证的具体程序。由于没有统一的程序和规则可供遵循,各部门、各地区完全凭借自己的理解进行听证,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极不规范和统一,某些听证会越开越像“茶话会”、“研讨会”。听证制度最

6、好地体现了现代行政“公正、公开、参与”的原则,可是一旦被抽离内核,就会成为徒具形式的“幌子”和“招牌”。正是由于现行听证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导致听证制度难以实现真正的公正、公平、公开,当然会引起公众的怀疑和不满。三、完善我国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建立严格的职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是英美普通法上的传统制度。普通法中自然正义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当爭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职能分离要求从爭听证裁决的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包括对案件进行追诉的活动及对追诉事项事先进行调查的活动。我国唯一对听证程序作出比较系统规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主持人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

7、关负责人担任,这种做法违背了行政听证必须遵循的“职能分离原则”。我国公共单位经营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大都牵涉到政府的投资、补贴或收益,有的甚至本身就是政企不分的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同处政府序列的价格主管部门耍成为中立的主持者比较困难。这才使得我国的听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很难起到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政府机关中增设专门的听证部门以满足职能分离原则的要求。(-)要建立起対听证代表意见的回应制度美国的听证制度屮规定了案卷的排他性原则,即全部听证的记录和相关的文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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