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

浅论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

ID:46470569

大小:70.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11-24

浅论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_第1页
浅论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_第2页
浅论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_第3页
浅论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_第4页
浅论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论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论立法听证制度之完善摘要:立法听证作为听证形式的一种,已经在我国国内立法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由于现实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其实践发展出现了较为混乱无序的现象,影响了应有功能的发挥。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立法技术的改进,有利于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本文旨在分析现存立法听证制度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意见。关键词:立法听证;现状;对策一、立法听证制度的渊源及在我国的发展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收集、获取与立法有关的资料信息并邀请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与相关法律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到特定地点来陈

2、述意见为审议法律法规而提供依据与参考的一种制度。听证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任何人不能不经审问就受处罚,法官必须听取双方意见才能作出判决。立法听证最早见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第一次把听证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写入法律。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该制度开始为广大亚欧地区和殖民地地区所接受。[1](pl61)我国最早对立法听证制度的实际运用是1993年深圳实行的”价格审价制度”,听证制度得到法律形式的确立是由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现的

3、。1999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听证,这是地方人大系统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被誉为立法改革的创举。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三十四条正式把听证制度纳入立法领域,之后于200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过程中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规定,标志着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正式确立。然而,由于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起步较西方国家为晚,在制度建立的基础方面也与西方国家存在巨大的差异,无论是从经验上还是从制度文化背

4、景上来看,都使得这一移植于西方的民主参与、监督制度出现一些”水土不服”。各级立法机关虽然在近几年的听证实践和运行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但现实的复杂和制度的滞后仍然决定了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着相当的不足之处。二、当前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听证的公众参与不足我国立法听证实践中,各地一般概括地规定了立法听证代表的产生和参选方式,而对于代表的具体构成比例、参选依据等具体实施规则缺少相应的明确的制度设计,这使得立法听证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尤其在选择利益代表时,由于公示宣传不力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利益相关人不知情或

5、”知却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听证人参加人往往并不知道自己是否被选中、因何被选中,而其他无法参与者也不知自己何缘故落选,遴选标准完全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这势必造成公平程序上的偏差。这样由立法机关自行选择、闭门造车式的方法造成代表的覆盖面相对较窄,代表的利益表达不够充分,无法发挥立法听证制度最根本的优势。(二)部分立法机关听证动机不当立法听证其本意原为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和建议,增加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法律制定之后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但有些地方立法机关的听证却是为了完成立法任务或通过举行立法听证来粉饰政绩

6、,甚至名为听证实为”内定”。部分立法机关利用听证规则和话语权的单方不对等(利于听证机关而不利于参与听证的利益向对方)在立法听证上大搞”一言堂”,简单的利用听证规则来吸引群众注意力,以表面民主的参与表达来套装出事先已设定好的结论,让这些立法听证会异化为”合法证明报告会”使听证彻底流于形式,浪费公帑之余更让民众丧失正常的参政议政渠道。[2](三)管理机关在听证过程中的定位失误立法听证作为一个能听取多方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诉求的立法听证模式,政府管理机关作为听证参加人是必不可少的,这即符合听证的利益诉求原则,也是听证制度

7、较为发达的国家的通常做法。从法的运行角度来考量,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被听证法律法规的未来具体执行者,理应有自己的代表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以便为将来更好的执行打好基础。但是有不少行政管理机关却完全不参与立法听证,有些部门虽然出席听证却是一言不发、沉默是金。可见,在潜意识中他们还没有将立法听证作为利益双方协调和沟通的途径,而仅仅将其作为立法之中必须要走的过场程序,有也可,无也罢,流于形式不足为虑。再有的行政管理机关完全颠倒了自己在立法听证会上的立场和定位,将自己和听证主持人重合在一起,即是听证的参与者又是听证的组织

8、者,两个完全不同的角色被混淆在了一起。这些情况都反映出我们某些政府管理部门对听证制度定位的误读和对立法程序的漠视。(四)法律依据模糊、法律定位失准依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对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意见的听取可以采用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样的规定使得听证制度的直接法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