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水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

论我国水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

ID:879726

大小:47.53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7-09-22

论我国水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_第1页
论我国水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_第2页
论我国水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_第3页
论我国水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_第4页
论我国水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我国水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我国水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  一、听证的含义及渊源  (一)普通法系中的听证的含义及渊源  听证的含义是“听取对方的意见”,指决定者在做出决定之前,通过一定的方式听取受决定影响之人的意见。听取对方的意见,在英国是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美国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观念,并在联邦宪法中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从而成为约束联邦政府机关的基本制度,也成为它们活动的基本准则。可见听证权在美国是一种宪法权利,也是一种最高性的权利,是所有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对当事人

2、的不利决定时首先应该尊重的。  (二)大陆法系中的听证的含义及渊源  值得注意的是,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也是通过判例对这一程序加以规定的。如法国行政法的防卫权原则和对质程序,基本上浓缩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全部内容。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崇尚秩序,曾经忽视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即使在资本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认为完善的实体规则和事后救济已足以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忽视了对事前事中的程序规范。真正的对程序的重视则是二战后才开始,德国、意大利等战败国对战争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制定了新宪法,也对国民的主体地位加以确立。在行政领域,国民也从受国家管理的客体

3、成为国家主体,开始了对行政活动的事前事中参与。1976年通的德国《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听证程序。此外,奥地利的《行政程序法》、韩国1987年的《行政程序法》、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三)我国关于听证的涵义解析  在我国,关于“听证”的概念,目前有很多理解与表述。一般而言,广义上听证包括司法听证、立法听证和行政听证,指有关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前,为使决定公正、合理,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程序。狭义上,听证指行政听证,“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

4、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做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听证根据行政机关的活动性质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听证、行政执法听证、行政司法听证。“行政执法听证是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涉及单个或者涉及的是相互有争议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时,行政机关应同时听取或者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准许各方互相进行辩论,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意见、理由以及反驳对方意见的机会。”行政执法听证包括: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裁决听证、行政强制听证(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主要类型。  二、水行政听证的含义与法律依据  (一)水行

5、政听证的内涵  本文所指水行政听证为水行政执法听证而不包含水水行政立法听证和水行政司法听证。所谓水行政执法,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水法律的活动。[3]新水法首次建立了流域管理制度,强化流域水行政执法,赋予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分配和调度、取水权授予以及在水纠纷调处、水利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律强制与处罚措施方面的权利,明确了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权。目前,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

6、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根据水利部的《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中的规定,此处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也就是说我国具体的水行政执法部门是水政监察部门。水行政执法项目主要有:河道采沙管理、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法定水利费的征收、执法巡查、水工程保护、水土保持监督、入河排污口监控和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以及相关水

7、争议的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方面。  所谓的水行政执法听证,可以这样界定:水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涉及单个或者涉及的是相互有争议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时,水行政机关应同时听取或者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准许各方互相进行辩论,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自己意见、理由以及反驳对方意见的机会。笔者认为,水行政听证包括水行政处罚听证、水行政许可听证、水行政裁决听证、水行政强制听证(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主要类型。  (二)法律依据  之所以这样定义水行政听证,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1、法律层面:《水法》、《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

8、法》,《行政复议法》等,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行政强制法》因此,只能参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操作。还有正在制定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