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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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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二审合一”审理模式——以房屋行政登记案件为视角具体案例:某县城居民周甲、周乙系同胞兄妹,其父为周丙。1988年,令狐某将其在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出卖给陈某居住,并将使用权人为令狐某的宅基地使用证交给陈某。1994年周丙以周乙名义购得该房,周乙为非农业人口,且在广东工作,因此该房由周甲居住至今。同年12月周丙以周乙名义向某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登记,房管局经形式审查颁发了所有权人为周乙的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周丙死亡。周乙退休后回原籍,以周甲居住该房系侵权行为而提起民事诉讼,周甲
2、又以争议之房名为周乙购买实为周丙购买,某房产管理局颁证行为不合法提起行政诉讼。该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先民事后行政、先行政后民事争议较大。该案例民事案件因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行政案件也已经过一审、二审,导致诉讼周期长,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笔者在审理中,对这一现象认真进行思考。经统计,2007一一2009年三年来,桐梓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共65件,其中因涉及房屋产权民事争议导致的房产登记行政争议案件共49件,占所受理行政案件比例75.4%,且逐年呈上升趋势。在当前
3、各种社会经济法律关系日益呈现出纷繁复杂的交织状况,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之间相互渗透和介入,其调整对象和范畴呈现出交叉和重合的现象,必然导致关联诉讼的产生。由此笔者欲针对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房产纠纷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案件相互交织和重叠日益突出的现象,就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二审合一“审理模式略作初探。、房产纠纷设行政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之弊端(一)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交织导致增加诉累及司法资源浪费通过对房产登记行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90%的案件均属于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基本上都与民事纠纷案件相关联,起诉的原
4、因亦多为房屋产权之争而引起。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表面上是对行政机关房产登记管理行政行为不服,而实质上真正的目的还是为了解决民事权益之争。从诉讼的目的和最终的审判结果上来看,实际上还是一个诉讼纠纷。“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各有其局限性,依靠任何一种诉讼程序都难以理想地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关联的案件。”[1]由于行政与民事诉讼程序缺乏衔接协调机制,使得审理此类案件是行政先行还是民事先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行政案件审理需以民事案件判决结果为基础,有的民事案件审理需以行政案件判决结果为基础,有的需互为基础,有的又
5、互不为基础,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两种程序交织的两难状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织重叠在一起,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使权利救济的实现过程变得更加繁琐和漫长;而且民事、行政诉讼重复审理也增加法院审判工作量和审理难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二)关联诉讼的不统一导致两种判决结果自相矛盾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漏洞和法官解释法律、自由裁量等职业技能的缺失,导致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民庭和行政庭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经常出现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结果自相矛盾的现象。"司法的统一性、诉
6、讼程序的协调性和裁判的惟一性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2]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是适用行政法还是适用民法存在较大的分歧,因为适用法律的分歧而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决不仅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诉累和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司法无法最终解决纠纷,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三)行政审判中简单的撤销判决导致后续问题严重行政机关在房产登记案件审理中败诉率较高,有的竟高达70%左右,且败诉的原因相对集中,基本上都是因为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所致。行政审判对于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判决方式亦较为简单,以判
7、决撤销为主,确认违法和无效为辅,包括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大量简单的撤销判决带来两个方面的后续问题难以解决:一是有的案件中房产经过一次、两次甚至多次转移登记,简单判决撤销对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无法保护,而且又引发新的诉讼。当事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一般都是逃匿或将到手的资金挥霍一空,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难以追回,善意第三人面临钱房两空的境地,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二是被判决撤销的房产证假如已经设置了他项权利,简单的撤销判决对于已设置的他项权利无法保护,行政机关履行判决时将会造
8、成对他项权利人的侵害,同时,行政机关也将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的压力。新近颁布并已经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对民事法律的介入、影响和渗透将会更加紧密,特别是《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设立和变动以登记公示为基本原则的规则,对于行政法和行政审判将会产生巨大影响,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等关联诉讼的审理模式和判决方法也将会因此而产生重大变革。如何在《物权法》立法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重构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诉讼的审判对策,更好地适用《物权法》来正确裁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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