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理合法而民有怨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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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合理合法而民有怨声(作者:何维发表时间:2014年“月)论文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当前国内死刑判例往往遭致社会舆论批判的现象展开讨论,希借此说明引发这一现象的根源所在。论文关键词死刑集体意识公共选择一、从“敖翔杀人案”判决引发的热议说起近日,发生在东莞理工学院的敖翔强制猥亵并杀害女学生梁荣彩一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敖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判决迅速成为网络与传统媒体关注的焦点,而所有的报道也不出所料的呈现出一面倒的倾向,绝大多数的舆论都表现出了对于

2、被告未曾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理解与愤怒,在国内最大的几个网络社区,都已经出现号召网友“人肉”被告人敖翔家世背景的贴子,试图搜寻出敖翔亲属所可能具有的官员或富商的家世背景。事实上,这样的一种由死刑判决引发的民众舆论与司法话语的对立模式,在近年来已然是屡见不鲜。从云南李昌奎案、药家鑫案开始,大众舆论几乎都沿着这样一个固定的话语模式在迅速扩散传播,亦即给被告人攀扯上一个或富或贵的背景,然后归因到司法不公上面,哪怕这种攀扯粗糙到乍看上去就显得如此地荒唐可笑。将这一现象归因于民众的“狂热「嗜血”或“非理性”自然是一件

3、再容易不过的事情,但这种简单粗暴的评价无疑将遮蔽这样一情境所折射出来的民众与法律界之间所存在着的话语鸿沟。毕竟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上来说,社会结构的稳定有赖于民众相信社会的运行是有规则的,而社会的运行规则是能够被他们的逻辑所认知的,这样的一种共同认知是社会共同体赖以存在的心理基础。而上述情境之所以出现,就是因为民众无法从司法机关所做出的解释当中明白这一判决的逻辑依据所在,是以才试图以自己的逻辑来给难以理解的判决做出一个“合理化”的解释,从而维系对于他们来说这样“不可理解”的判决其实还是“可理解”的心理预设。这也

4、是哪怕这种解释只是强拉硬扯出来的解释,却仍有如许多人深信不疑的心理根源所在。在笔者看来,这样一种现象的产生,与法律界人士在遇到类似的容易引发社会热议案件之时,不能够或者说不屑于直接针对民众以相对激烈言语所表达出来的民众心中的“天理良知”作出有效回应,从而造成法律界与民众之间话语体系无法互洽,不能进行有效讨论有脱不开的关系。二、以“敖翔案”审判庭长面向媒体时的回应为例在''敖翔案”中,法官的回应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被告敖翔构成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5、”;其二是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这样的解释如果仅从“法言法语”的角度来讲,或可说是中规中矩,然而就其对民众所质疑问题的回应来说,笔者却认为缺失了两个要素。其一就是选择“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这样的社会效果评价模式,完全忽视了民众集体意识中要求以道义报应为基础对于这一极端犯罪给予最严厉惩罚的公正报应的正义情感,而判例能否满足公众这样的情感,本应该是评价判例社会效果的最重要的基础之一;其二则是法官“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这样的言说,就

6、技术话语而言并无错处,却明显缺失了对于被害人家属的同情与悲悯。法官的法定职责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当中应当有意识地与社会舆论风向保持清醒的距离,然而作为一个同样生存在社会之中,与社会大众拥有同样道德标准与道德判断的人,在判决尘埃落定并就此向公众对话交流之际,却不应当忽视在这类案件当中最为悲痛的被害人家属的真切感受,毕竟安抚功能同样是刑罚制度不可或缺的基础组成部份。而这样的要素缺失,正是由于法官所有的解释都仅仅是围绕着“这一判例在法律体系里是否合理”来展开讨论,却从来未将“这一判例在社会体系里是否合理”这样的问题纳

7、入到法律人需要对公众做岀回应的考虑范围之内,当这样一种深层心理性的忽视成为一种习惯之后,法律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互相觉得对方的思维逻辑难以索解,从而引发种种奇谈怪论,也就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了。尤为可虑的是,这种法律界在死刑判决上的解释贫乏并不仅仅是个案式的存在。究其根本,这样的解释贫乏来源于眼下法学界上下弥漫着的由“少杀慎杀”过渡到全面废止死刑的这样一种主流思路背后法理根基的贫乏。从这个问题出发,我们或许应当检点一下近年来法律界关于废止死刑理由的主流论述。(作者:何维发表时间:2014年“月)三、要以社会和人民

8、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在当前法学界,死刑最终应当存与废事实上已不再被视为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一个最终走向废除死刑俨然成为最主流共识的当前法学界,可以说所谓的死刑存废的问题不外乎是应当立即废除死刑抑或是逐步渐进式推进废除死刑两种路线的争论而已。然而吊诡的是,相较于废止死刑在法学界那几近无可争议的定论地位,用以支撑废止死刑的论述,却似乎只围绕着几则相同的理由在打转。最常见就是列举世界上已经有多少个国家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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