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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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恶意诉讼【摘要】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人们来说已经不再陌生。然而与此同时也有着一些因素阻碍着法治社会的进行,恶意诉讼是我们进行法治建设的一颗毒瘤。恶意诉讼对法制建设的危害是相当大。它不仅使特定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还极度的挑战司法的权威性,是法制国家、法制社会绝对不可以姑息纵容的法律现象。笔者通过对恶意诉讼的认泄、危害的论述进而提出预防恶意诉讼的措施。【关键词】恶意诉讼;诉讼权利;不正当利益一、恶意诉讼的认定各种恶意诉讼现象层出不穷,

2、为了制止恶意诉讼、如何对恶意诉讼进行认定显得尤为重要。恶意诉讼一般是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为了获取口己的非正当的利益,或者故意使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的方式提起诉讼的行为。关于对恶意诉讼的看法,在我国学界存在着一定的分歧。王加庚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诉讼目的是不正当的,而仍然诉请保护,以致不正当诉讼发生,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诉讼包括恶意起诉、恶意保全、恶意反诉等情形。汤维建教授认为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

3、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也有的学者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的形式恶意提起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尽管学者们看法不同,但是也基木上是大同小异,因此当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恶意诉讼都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恶意诉讼主观上以过错为要件。所谓恶意就是指行为人在提起诉讼的时候主观上是不诚实的、虚假的、故意的一种心理状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的,提起诉讼想通过司法的力量,维护自己

4、的不正当利益。第二,恶意诉讼应当客观上实施恶意诉讼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必须提起诉讼或者实施类似的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恶意告发、滥用起诉权、无姑启动司法程序等行为。通过上述描述即可得知恶意诉讼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恶意诉讼以造成损害为构成要件。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指因其提起诉讼给相对人带来了物质上的损失或者是精神上的伤害。损害一词来源于拉丁文D-um,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概念之一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若无损害亦无赔偿可言。第四,实施的恶意诉讼行为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应该有因果关系。

5、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该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造成的损害并不是由提起恶意提起诉讼造成的,就无法认毘其构成恶意诉讼。二、恶意诉讼的危害首先,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司法目的无法实现。司法作为保护人们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一旦被别有心机的人利用,虽然披着正当的维权外衣,不但无法起到维护人们合法权利的目的,反而会因为恶意诉讼的提起侵犯本应被保护的合法利益。与司法本來的目的背道而起。对相对人來讲无端的被卷入耗时耗力的诉讼为中,无论是精神上的痛苫还是财产上的损失,都是其本来不应该承受的。其次,浪费司法资源。司法

6、实践中,恶意诉讼的案件走入诉讼程序,不仅仅对双方来说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对于国家来说也是增加了司法负担。每起诉讼即使是一个简易的诉讼程序都要经历半个月之久,而由于恶意诉讼提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心里是充满怒气或者怨气,不愿简单结案,有时甚至要几年。而司法机关在此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都是不必耍的,都是浪费。使得需耍保护的利益因为司法浪费得不到本应该有的充分保护。再次,违反法律精神,不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法律的最基本的精神就是公平、正义,恶意诉讼的提起,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颠倒了双方的正当的权利和不正当的

7、权利。法律作为一个天平,司法作为纠纷的解决手段,无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审判。尽管是一个小小的恶意诉讼,然而在法律社会中是不能忽视的,他破坏了大众对法律的崇高信仰,他影响着我们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综上所述,恶意诉讼危害种种,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惩罚恶意诉讼的行为,势在必行。三、恶意诉讼的遏制发现恶意诉讼,并遏制恶意诉讼要求司法人员从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都严格要求。首先,在立案阶段,尽管当事人在程序上有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但是对于一些主观恶意比较

8、突出,明显缺乏合理合法的诉讼理由的一些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在立案环节要严肃认真对待,遏制其恶意诉讼之路。英次,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建立其他的防范机制,比如说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或在审理过程发现有恶意诉讼的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主动要求或应被告的请求要求原告提供财产,以对原告在败诉情况下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及可能给被告造成的损害进行担保。一定程度的赋予案外人异议权对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起到某种程度的积极作用。让恶意诉讼人明确因其恶意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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