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恶意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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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事恶意诉讼问题研究(作者:陈富雄发表时间:2014年“月)目前在民事恶意诉讼现象的很多基础理论性问题的认识上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恶意诉讼的概念究竟应如何界定,其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是什么,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及防范民事恶意诉讼等等。笔者认为,就这一问题进行更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对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理念及其不足,并借此反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是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意义的。文章从最基本的对民事恶意诉讼概念的分析入手,力求通过借鉴国内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各种界定的比较中寻求对民事恶意诉讼现

2、象的正确理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民事恶意诉讼的成因,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基础理论来提出对防范措施的防范措施,并提出防范民事恶意诉讼的一些立法上的思考。恶意诉讼原因防范措施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稳步推进,诉讼已被广大公民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也日趋增多。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利用诉讼这一合法的外在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诉讼也与日俱增。2010年,某市两级法院共发现了13起民事案件的恶意诉讼,共涉及当事人90余名。恶意诉讼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

3、它不仅严重侵害了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长此下去,必然会破坏司法公正,动摇国家法律权威,甚至引发法律信仰危机。种种迹象表明,恶意诉讼已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成为我们一个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恶意诉讼概述(-)恶意诉讼的概念笔者认为恶意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恶意诉讼是指滥用起诉权,即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不正当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起诉权,仍然就该诉讼请求发动诉讼或者以发动诉讼相威胁的行为。狭义的恶意诉讼

4、是滥用诉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广义的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的含义基本相同,除了恶意提起诉讼之外,还包括其他滥用诉权的行为。(二)恶意民事诉讼的危害1•恶意民事诉讼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对于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合理性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而无法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即使人民法院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原告的起诉,仍然存在恶意民事诉讼的可能性。由于诉讼资源总体上是有限的,因此,行为人捏造事实状告他人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必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对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2•恶意民事诉讼

5、严重侵害了相对人的民事权益由于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是虚构的,这就使得相对人无缘无故被卷入诉讼,相对人为应诉或提起上诉,甚至申请再审,必然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重影响了相对人正常的工作或生产经营,甚至对其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3•恶意民事诉讼破坏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现代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任何诉讼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时,都要讲求诚实信用,应当在不损害对方诉讼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诉讼利益,从而保障法律的安定性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利益。而恶意

6、民事诉讼行为严重背离了诉讼救济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引起人们对司法权威的不信任。4•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因此,效率始终是诉讼追求的价值之一,而恶意诉讼本不该发生,即使在审理中消耗的是最小最少的人、财、物,仍然是不符合诉讼效益要求的,只有尽可能减少此类诉讼的发生,抑制在这方面毫无意义的审判资源的消耗,才能把宝贵的审判资源用于审理各种真正需要解决的社会纠纷上。(三)恶意诉讼构成要件1•主观上具有恶意在恶意诉讼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没有合理的根据或虚构某种法律关系而提起诉讼,目的是损害相对方

7、的合法权益,使自己获得非法利益。此种行为不仅使他人的利益受损,而且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行为人在主观心理状态上是一种带有恶意的故意。2•诉讼行为的不合法性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权利必须正确行使,禁止权利滥用。任何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都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这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恶意诉讼往往是行为人以合法的形式恶意提起诉讼,实际就是行为人滥用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权利,当然也包括形式上的滥用。3•相对人的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应该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从结果的哲学含义上讲,结果是由一事物引起另一事物的现象。无论这种结果以什么形式出现,它都

8、具有客观现实性。虽然由恶意诉讼引起的损害结果有其特殊性,但也应以哲学上结果的概念为其理论依据。因此这里的损害结果必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其次损害结果有一定的侵害性。恶意诉讼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然是诉讼法或实体法所保护的对象,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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