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防范研究

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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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防范研究一、恶意诉讼的概念与表现形式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不当的目的、不当的手段提起、进行诉讼,从而侵害本案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权益的活动。恶意诉讼不同于诉讼欺诈。诉讼欺诈亦称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从外表上看,其与恶意诉讼均有利用程序实现非法目的的相似之处。但恶意诉讼在本质上属于原告对被告的单一主体侵权,诉讼欺诈却属于原、被告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共同侵权,二者的行为方式并不相同。纵观各国恶意诉讼现象,其表现

2、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涵盖以下五种情形:(1)滥用诉权提起诉讼。指原告恶意地、没有合理和合适的理由,使被告陷入一场诉讼,诉讼的结果虽然有利于被告(即原告败诉),但被告因诉讼受到损害;(2)滥用诉讼权利进行诉讼。这种情形可能存在于合理提起诉讼后的各个程序环节,包括滥用回避申请权、延期审理申请权、上诉权、异议权等诉讼权利以拖延诉讼的行为;(3)不当制造于己有利的诉讼状态。指当事人一方恶意地利用法律漏洞或者以不当手段妨碍对方当事人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如妨碍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从而制造于己有利的诉讼状态;(4)诉讼中作虚假陈述。指在三方诉讼中,其中有两方当事人串通作虚假陈

3、述,陷害第三方的行为或者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作虚假陈述,陷害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行为;(5)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制作、使用伪造的文书、印章并赢得诉讼,陷害其他当事人的行为。恶意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均有存在,本文主要就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探讨。二、恶意诉讼的危害与成因分析民事恶意诉讼不仅使受害人遭受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还使现有的社会秩序遭受破坏,使诉讼资源被滥用,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受到挑战。1、恶意诉讼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恶意诉讼以符合法律程序的面貌出现,带有

4、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法庭原本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地方,但因为恶意诉讼的存在,公平正义的法庭也可能变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欲起诉,必须享有诉权,诉权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但是,目前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对原告形式诉权的合理性只是尽到形式审查而无法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受理的原告诉讼中,仍不可避免的存在恶意诉讼。由于诉讼资源是有限的,行为人以原告身份捏造事实状告他人以谋求不法利益,既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大大降低了国家诉讼制度的功能和效用,更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5、2、恶意诉讼的存在损害了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民事诉讼作为国家设立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最直接、最具体的目的应当是解决民事纠纷。但恶意诉讼的存在使诉讼目的被异化,不仅不能发挥其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功能,反而可能使相对人承受额外的超过正当诉讼风险之外的其他不利后果,使民事诉讼沦为了恶意诉讼人获取非正当利益的工具,而不再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如此以来,民事诉讼这一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可能就会失去人们的信赖,陷入信用危机,直接影响人们参与的主动性。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实现并非单独依靠国家的意志、法律的强制力就能达到的,而是需要当事人积极参与的,当事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如果不愿

6、意参与或者不能正当地、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所以,要保证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就必须建立公众对裁判制度的信任,寻找消解恶意诉讼的方法。3、恶意诉讼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恶意诉讼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而滥用诉讼权利,导致相对人遭受一系列的损害,如付出应诉费用、时间和精力等,有的还要承担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名誉损失,一些企业还要遭受商誉的减损等,因而合法权益遭受巨大损害。在恶意诉讼中,最后侵权的发生,常常是由受欺骗的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引起的,而司法机关的决定是最具有确定力的,真正的权利受害人很难再找到更加适合的救济途径。而

7、这中间更大的危害是造成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一个社会不信赖法律,法律的约束和公平无法发挥作用时,社会矛盾必然加深或激化。恶意诉讼的产生,究其原因所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社会发展,人们价值取向发生变化由于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自古以来,人们奉行中庸之道,提倡和为贵,耻讼的思想支配着人们的诉讼意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提出建设法治社会的口号,实行法治体上日程,随着法制进行的推进,人们看到了诉讼解决问题的公正和便捷,越来越多的人将纠纷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但与之同时,由于公民道德意识在社会转型期的扭曲,部分人道德观念沦丧,歪曲法律本质,利用法律程序存在的

8、漏洞,滥用诉权,肆意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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