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计划(试行)

平谷区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计划(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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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平谷区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计划(试行)为落实我区《关于规范行政监督检查行为若干规定》,规范我局行政监督检查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维护我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档案服务中心的作用,使档案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职权法定,保证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在本行政机关职责

2、范围内合法、有效、合理和统一地行使。紧紧扭住“服务”这个中心环节不放,稳步推进,健康发展,以创新为动力,推动档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进程。二、监督检查任务档案局要依法履行对全区档案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全区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差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监督检查范围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区

3、委、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公司等处级单位(包括区档案馆)。四、监督检查内容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概括为各级领导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对档案的科学管理情况;档案的开发利用情况及档案执法责任奖罚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每个时期都要有监督检查内容的侧重点。五、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检查采用报送材料和实地检查两种方式。实地检查,检查员分别到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查看,采用一听、二看、三问的方式。监督检查采取三结合的方法:(一)自查与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区政府各委

4、、办、局、公司,科、所、站、村及各企业在本系统开展自我检查,并将自查情况汇总上报主管单位。依据《档案法》分级管理档案的原则,区档案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的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负责三级立档单位的检查。(二)普查与抽查相结合。普查由区联合检查组对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等(一、二级立档单位)进行普查。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对所属科、所、站、村及各企业(三级立档单位)进行检查。抽查由执法员、联络员负责。抽查是指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专项工作需要,有针

5、对性地检查。(三)重点查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重点查指对曾发生过问题或可能发生问题的单位、部位、环节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是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每年一次性定期监督检查,由区档案局牵头,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法制办、区政法委、区几个工委的有关领导和市、区档案行政执法员、联络员组成。六、监督检查程序(一)检查前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7日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告知要检查的理由、地点、时间、内容、要求等有关事项。(二)检查时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北京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证》,表明身份。(三)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

6、说明检查内容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四)检查人员先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报告。(五)检查人员依据检查内容进行实地检查。详见平谷区档案局制定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标准细则》。(六)检查人员做好检查笔录,当场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通报全区。七、监督检查员出查要求(一)档案局派员出查,由局长签发出查书。出查书要根据检查计划或办法签发。出查书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使用多次出查书的主要是用于复查。上级行政机关临时检查不使用出查书。(二)出查书包括:机关名称、检查人员工作证件编号、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

7、措施、当事人权利、签发日期、有效期限、派员机关办公地点和监督电话等,并加盖我局机关印章。出查书由我局统一印制。出查书一式两联(A联和B联)A联交给当事人保留,B联由出查人员持有。出查工作结束后,出查人员应当将B联出查书交回,列入出查案卷。(三)我局机关人员以局名义出查,必须持有工作证件和出查书,进行检查时应当同时向当事人出示。检查人员不同时出示的,当事人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区监察局举报。出查人员应当在出查书上注明到达时间和签名后,将出查书A联留给当事人。(四)出查人员必须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检查职务。出查人员不少于二人。出查人员不得委托他人

8、代为履行职务。出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要求出查人员回避并且有正当理由的,档案局应当采纳。正当理由的范围和接受程序,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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