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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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对策由于受长期以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方针的影响,公司立法过于原则和简单,对于众多现实情形无法涵盖,而H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金今缺位。一些棊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常出现“造法”现彖,裁判依据明显不足。现就我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类归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纠纷的处理(一)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案例一]吴某诉三协公司、陆某、张某、韩某返还投资款案2004年3月,原告吴某与陆某、张某、徐某、韩某五人协商约定共同设立三协公司;2004年3月7日、8月10日、18LI,原告分三次共计

2、出资人民币17万元;2004年8刀10日,五位出资人签字确认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004年8月23口,由陆某召集其余四名股东召开首次股东会议,该次会议确认了各股东的投资额,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各股东的职责分工等,同时约定,以陆某、张某、韩某三名股东名义进行公司登记;2004年10M10R,三协公司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载明股东为陆某、张某、韩某,法定代表人为陆某;自2004年8刀23LI起至2006年5刀21LI止,三协公司共召开9次股东会议,原告亦多次参加股东会议并参与公司议事。原告诉称,其投入了入股款但却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未

3、享有股东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协公司退还原告170000元入股款,陆某、张某、韩某负连带责任。审理此案的前提是要确定吴某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这也就必然涉及到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公司法虽然确定了以股东名册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判断标准,但这并未解决审判实务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股东名册虽然是公司法明确要求公司必须置备的公司法律文件,但是很多公司事实上并未置备股东名册,即便置备股东名册,因公司法对股东名册的产生、保管、变更并无严格的形式要件要求,使得股东名册无法起到在公司内部证明股东资格的作用,在人股东控制公司的情况下,股东名册的记载更加成为各方当事人所争议的

4、问题。这样,股东名册在审判实践中丧失了作为股东资格认定的唯一证明作用。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股东资格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与其他股东存在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2)该意思表示是否得到了其他股东的同意,(3)是否依照约定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4)公司是否承认其向公司所支付的资金、交付的财产的性质为出资,(5)公司登记文件和章程的记载,(6)股东名册的记载,(7)当事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当然,股东资格认定并无统一的标准,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例屮,按照争议当事人的身份、对抗的相对人、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

5、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适川的标准:(1)在不涉及外部善意当事人利益的情形下,首先根据证据判断出主张确认股东资格的当事人是否存在投资于公司的意思表示与投资行为。可能用于判断的证据会包括当事人向公司投入财产的证据,以及这些证据所反映出的投入者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将资金打入公司帐户时相关银行凭证“投资款”等内容的记载,当事人在自己的财务资料上对投入款项在相关记帐凭证的记载,当事人从公司获得的相关证据上的资金用途记载等。(2)在当事人存在向公司投资的意思表示与投资行为,但公司并未在公司背记文件、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作相关记载的悄况下,根据证据判断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对

6、当事人股东身份的认知。我们认为,在当事人仅持有出资证明的情况下,并不足以证明其股东身份,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对其股东身份在实质上是否认讥这些证据对能包括当事人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或者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公司财务帐册对该笔款项财务课目的记载,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认可的证据等。(3)被记载于公司登记文件、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当事人应推定为具备股东资格,其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影响股东身份的认定,而应按照瑕疵出资对待,除非该当事人被冒名登记。当工商登记与出资证明巧、股东名册记载出现矛盾时,我们认为,股东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

7、更重要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这些文件虽然不能直接证明该股东己履行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其股东资格的直接证据。若否认违反岀资义务的股东的资格,也就否认了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依据。因此,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仍然享有作为股东的权利,只是其只能就其出资的部分主张权利,对未出资的部分,即使补足了岀资,也只能对此后的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1)以他人名义出资的当事人,如果其与受托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委托或者倍托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则处理。如果无法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即便存在相关合同关系、但公司及股东以股东身份对待该当

8、事人、该当事人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则可认定其股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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