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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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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课题主持人:刘爱卿;课题组成员:刘平、廖伟忠、肖彬、刘成安、王爱华;执笔人:王爱华前言票据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被马克思称为“商业货币”,在经济活动中担负着支付、汇兑、结算和信用功能,对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品流通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自1995年《票据法》颁布实施以来,票据业务发展迅速。但近年来,由于票据流通频繁,特别是民间资本通过买卖票据进行资金融通现象异常活跃,票据纠纷案件增多,影响了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而对票据纠纷案件,因票据法律规定相对
2、原则,实务中相关概念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出现了审判思路混乱、同案不同判等问题。为更好地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维护票据流通与安全、促进金融市场秩序良性发展的职能作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全省票据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梳理、归纳如下:第一部分我省票据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况一、全省票据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一)票据纠纷案件呈现不均衡性-44-不均衡性既表现在每年度所受理的案件数量,又表现在各地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数量。如2011年全省共受理票据纠纷案件217件,2012年为539件,2013年为47
3、5件。地区的不均衡性以淄博地区为例,2012年,淄博张店法院受理票据纠纷案件29件,而其他基层法院所受理的票据纠纷案件均在个位数。表一2011-2014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审结票据纠纷案件情况表(二)案由确定不明确、不规范案由的确定应细化到种案由,在种案由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上级类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票据纠纷类案由之下,又规定了票据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等11种案由。只有在种案由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上级类案由,即票据纠纷案由。而各地法院对案由确定不明确,往往简单地将案由确定为票据
4、纠纷案件,不加以细化。这从票据纠纷案由所占票据纠纷案件的比例可以看出。另外有的法院将部分票据纠纷案件确定为普通民事案由,或将普通民事案件确定为票据纠纷案由。如原告主张被告恶意取得票据应予返还,案由应确定为票据返还纠纷,而有的法院将其确定为侵权纠纷。表二票据纠纷案由所占票据纠纷案件的比例-44-(三)涉嫌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突出近年来,民间资本市场通过买卖票据进行资金融通现象异常活跃,票据权利人在将票据转让或委托他人变现但无法收回相应对价的现象时有发生。当票据权利人无法收回对价时,往往伪称票据丧失,通过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阻止票据流通,以达到保全票据
5、款项的目的。而真正遗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的数量却相当有限。如201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公示催告案件1656件,作出除权判决的986件,仅占59.5%,而即使作出除权判决的案件,也有相当部分是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再如淄博张店区法院自2009年至2012年所审结的41件案件中,有20件涉及公示催告。表三2011-2014年1至10月份全省法院审结公示催告案件情况表年度审结数量(件)结案方式判决(件)判决所占比例裁定其他(件)撤回申请(件)驳回申请(件)终结(件)2011109678471.5%487169882012165698659.5%9040471
6、692013124398379.1%554173282014.1-1067443965.1%11120518-44-(四)票据纠纷案件与票据违法犯罪交织随着票据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异常活跃,票据犯罪作为负面产物相伴而生。在票据正常流转情况下,所引发的票据纠纷案件较少。而票据伪造、变造、“克隆票”、非法倒票、“空头支票”、票据诈骗等票据违法犯罪的发生,往往会引发大量票据纠纷案件。如济宁中院审理的赵某诈骗案,赵某长期从事倒票业务,收取了大量票据而未支付对价款项,赵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大量票据权利人遭受了损失,从而引发了10余起票据纠纷民商事案件
7、。(五)票据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票据这种流通工具的使用在我国启动较晚,当事人实施的票据行为往往存在瑕疵,不够规范,加之票据知识的专业性很强,给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近几年来,票据买卖、私人贴现、单纯交付、电子票据等现象大量出现,票据纠纷案件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法院在审理中遇到了许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问题。再加之票据纠纷案件与票据违法犯罪的交织,票据纠纷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二、引发票据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一)商事主体不依法进行票据行为虽然票据法已经实行多年,多数商事主体也能够正确使用票据工具,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仍有相当
8、部分商事主体对票据行为瑕疵后果估计不足,不严格按照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票据进行记载、出票、流转、交付和保管,从而引发票据纠纷。如出票人与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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