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7063650
大小:35.78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2-03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初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初探 【摘要】笔者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试从案件管辖、受理立案、举证责任及分担原则、医疗纠纷鉴定、过错 认定、赔偿原则、赔偿责任、调解程序设置及效力认定等方面,就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适用;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o5)02—0046—03 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人列为被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立案时,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包括
2、:医疗事故损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和医 的解释》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相关规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侵权纠纷。 定,但在具体适用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二、举证责任及分担原则 一 、案件的管辖和受理立案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医患之间存在医 原则上,医疗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疗服务关系以及损害结果事实的证据。被告医疗机构 民法院管辖。则对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下列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举证期限内,应当 (1)对卫生行政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履行或反悔,提交由各当事人保存的所有涉及诊疗活动的病历资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2)无论鉴定结果是料。病历资料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申 否构成医疗事故,患方持医疗事故鉴定书向人民法院请证据保全且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 提起医疗事故侵权诉讼的;(3)裁判文书生效后,又发后24小时内做出证据保全裁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 生不能预见的患者的损害后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所有病 的。患方起诉仅要求认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医历资料(包括医
4、疗机构保存的主观病历资料),医患双 疗事故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患方可向被告所方当事人均有权复制。出现涉案病历被涂改或修改 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对于等,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 患方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医疗纠纷处理申请,又向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司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鉴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行为当事人应当承 医疗纠纷诉讼的被告,一般为患方就诊的医疗机担不利的诉讼后果:(1)因所保存的病历资料遗失或 构,涉及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医疗部门,该企事业所保存的病历
5、资料拒绝提供,导致事实主张无法证明 单位为被告;凡执业者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符合卫生的;(2)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 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医疗服务的诊所及依照乡村合作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造成病历缺失或者毁损, 医疗的政策设置的卫生室、所,也可以成为被告。在多导致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不明或过错无法认定的。 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医疗损害,应以造成损害或三、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 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为被告.但不能确定或不能分清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规 哪个医疗机构所致时,可以将实施诊疗的所有医疗机定标准预交鉴定费用,过期
6、未预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构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鉴 但医疗机构因患方及其亲属故意或过失致使财定费份额由当事人预交,不按确定份额交纳的,人民 产受到损害或医务人员人身受到侵害的,应以侵权行法院可以在判决时予以确认。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 【作者简介IE-.~荣(1967一),男,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副主任法医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司法鉴定处处长,苏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专家组成员,河海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Tel:+86—512-68213220—5303。 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l2卷(第2期) 请重新
7、鉴定,当事人须提出证据证明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 ,人民法院方予准许:(1)原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 备相关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 论明显依据不足;(4)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的其他情形。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鉴 定结论之日起7日内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不予认定的,可直接采纳首次鉴定结论;异议成立,确 需重新鉴定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补充鉴定可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补充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法庭应当对补充鉴定 重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