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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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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修订说明一、修改背景201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修改后的规章《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简称《办法》),于2018年2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办法》规定,租金核减的幅度及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98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局对《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南住房规﹝2016﹞8号,简称旧细则)进行修改。二、修改依据1.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并有序实现市民
2、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280号);2.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3.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98号);64.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国保险业协会于2007年4月3日发布);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16﹞8号);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67号);7.关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15﹞12号);8.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
3、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住房规﹝2016﹞8号)。三、修改过程2018年2月市住建局成立配套文件起草和修改工作组,启动修改工作,因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市级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程序需要重新理顺和调整,为此市住建局与国有平台公司对公共租赁住房移交设立了过渡期,过渡期间由双方共同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移交过渡期结束后,市住建局在系统内开展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工作,经多次论证和修改后形成本修订稿。四、主要修改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6(一)关于适用范围。由于我市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市本级、城区政府、市辖县政府投资筹集,为了进一步明确,修订稿第二条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城市规划
4、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筹集并由市本级国有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面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申请租金核减,适用本细则”。(二)关于部门职责。市本级国有平台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因此修订稿第三条对市住建局、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单位等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三)关于申请租金核减的条件。旧细则第四条关于申请租金核减情形的表述较为复杂,且核减标准不一,修订稿第四条进行调整和增设情形,并将核减标准统一定为合同约定租金的50%,主要修改内容为:1、将“孤老、孤病、孤残”修改为“孤寡老人”,与《办法》修改内容相匹配;2、进一步限定本市环卫工人申请的,还应属于非
5、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或个人,理由是根据《关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15﹞12号)规定,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已经享受了75%的租金优惠;63、增设几类可申请租金核减的情形:(1)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残疾人,理由是残疾影响残疾人的工作与生活,应考虑给予适当照顾。(2)符合《南宁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南府办〔2015〕67号)规定获得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理由是这类家庭和个人因困难需要临时救助,应考虑给予住房保障方面的临时救助;(3)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低收入家庭和
6、个人,理由是一是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并有序实现市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280号)文件精神,给予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保障;二是《关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15﹞12号)规定只对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实行租金优惠政策,但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比城市低收入家庭还要低,承租公租房仍是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考虑到这些农村保障对象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照顾;(4)符合6《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南府规〔2016〕8号)规定获得特别扶助,且属于非本市城市低收入的家庭或个人,
7、理由是《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规定要在住房保障方面对该部分人群给予照顾。(四)关于重大疾病的界定。修订稿第五条结合中国保险业协会于2007年4月3日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以重大疾病为由的具体情形做出界定。(五)关于收件材料。根据自治区清理相关证明材料的文件精神,修订稿第八条对收件材料进行调整,一是精简收件材料,只对承租人持有的相关证件进行核验;二是鉴于判断重大疾病的专业性较强且涉及医院较多,保留了承租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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