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商工学生奖惩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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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立三重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103.5.14學生獎懲委員會議修訂103.6.26學生獎懲委員會議通過103.6.30校務會議通過103.8.1起實施一、本規定依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項規定訂定之。新北市立三重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鼓勵學校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二)嘉獎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2.禮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3.生活言行學業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4.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5.與同學互助合作者。6.能主動扶助尊長、老弱婦孺,有具體事蹟者。

2、7.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8.主動為公服務者。9.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10.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善盡職責者。11.參加體育運動具有運動精神、運動道德,表現優良者。12.參與校內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13.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14.按時繳交週記、作業,內容充實者。15.教室佈置熱心服務者。13.社團服務表現良好者。14.整潔工作負責認真者。15.擔任小老師,負責盡職者。16.服務公勤特別盡職者。17.擔任校隊、服務隊熱心公益及練習認真者。18.迅速反映預防事件發生者。22.在大眾運輸工具上讓座於尊長、老弱、婦孺者。23.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

3、嘉獎者。(三)小功1.行為誠正,有具體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2.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3.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權益者。4.敬老扶弱,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3.參加各種服務表現優異者。4.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5.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異者。6.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7.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市級性以上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8.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9.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3.拾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4.擔任評分員負責盡職者。5.擔任服務隊隊員負責盡職者。15.獲選為學生楷模足堪表揚。16.全學期全勤者。17.具有相當於

4、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小功者。(四)大功1.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2.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3.參加各項服務,表現卓越者。4.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5.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6.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有具體事實者。7.經常幫助別人,而為善不欲人知,經被發現查明情節確實,值得表揚者。8.有特殊義行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或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9.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大功者。除前項各款之獎勵外,得另給予其他適當獎勵。三、學生行為

5、不當且情節輕微者,應予糾正,並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學校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而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懲罰措施:(一)警告1.無正當理由,上課經常遲到早退[超過(含)三次]、曠課者。2.未依規定時間繳交作業,經催繳仍未改善者。3.未依校園行動電話使用規則違規使用手機者。4.違反交通規則或被無照駕駛同學載乘者。5.違反服裝儀容規定或內務不整潔,經勸告仍不改正者。6.塗改或冒用師長名義於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7.體清潔工作不盡職,經勸告仍不改正者。8.擔任班級幹部敷衍塞責,嚴重影響工作推展者。9.攜帶或公開刀械等違禁物品(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6、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所揭禁止行為所列之物品)。10.集會無故不參加或中途離開者。"・欺騙師長,有具體事實者。6.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7.因過失造成公物毀損,未能主動報告尋求解決者。8.對他人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態度上騷擾有具體事實者9.未經同意借取或占有他人財物,有明確事實者。10.作品抄襲經他人檢舉,有具體事實者。11.在走廊、樓梯、教室內從事奔跑、球類運動或其他行為危及他人安全者。18.上課、體活動或集會時不當行為影響秩序者。19.在公共場所或乘坐大眾運輸工具(含校車)影響秩序,不遵守團體規範者。20.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21.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未盡

7、職責者。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不聽從班級幹部、服務隊善意勸告,影響學習活動者。不遵守教室規則,上課時間看課外書報、瞌睡屢勸不聽、不守教室秩序、擅離實習崗位、接聽手機等。非社團時間,玩各項牌類。請假卡未按時繳回或遺失者。曠課,未於五日內完成請假手續者。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言行、態度輕浮隨便,經糾正仍不改正者。擔任值日生未盡職者。放學以後,著學校服裝在校外遊蕩、滯留不歸或校外服儀不整有損校譽者。攜帶飲料、食物進入圖書館或專科教室者。未經同意擅自進入他班教室或專科教室者。在校園內有惡作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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