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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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问题及对策浅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潔河市舞阳县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产业带动初显成效;合作社使千家万户小生产走向产业化、市场化、组织化;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已成为规模经营的中坚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一、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发展屮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目前发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抗风险能力低。rti丁国家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扶持对象是原承包户,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享受不到扶持优惠政策,相当部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没有办理保险,遇到自然灾害、市场风险往

2、往出现亏损,抗风险能力低。据调查,2013年种植烟叶的部分大户因受水灾减产,出现经营严重亏损;种植花生的大部分大户因市场价格回落呈现亏损局面。(-)扩大生产规模融资难。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要扩大生产规模需耍大量资金投入,无论是合作社或者是家庭农场、种植大户都缺乏贷款抵押条件,往往因资金瓶颈阻碍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三)设施农业用地存在困难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经营、加工、仓储等环节需要一定的配套设施,需要占用一定面积土地,但是大多数经营大户承包的都是基本保护农田,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丁•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

3、律法规政策都对设施农业用地提出了严格耍求,需要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调整规划解决设施农业用地问题。(四)缺乏管理和技术型人才。目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一)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提高农户生产经营的产业化水平。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农业经营的基础,因此,农民家庭经营是农业产业化最基本的经营模式。要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引导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村致富带头人,通过土地依法流转等多种形式,扩大生产规模,培育更多的种养

4、大户,并在此基础上成立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条件成熟的可申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按照“生产有规模、产晶有标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的要求,规范家庭农场的发展。(二)完善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分散的农户按照产业链、产品和品牌组建专业合作社,兴办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耗费人力、财力较大的涉农项目,更加适合由合作社承担。根据上级精神,在全县选拔评选出一些农民合作社作为五星级合作社创建对象,按照经营高效、硬件完备、带动有力、服务统一、运行规范五

5、星级标准进行培育发展。提高办社质量,加强规范运作,严格建章建制。通过五星级合作社的引领,使全市合作社发展规范化,走向完善壮大,更加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三)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它们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带动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积极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它们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能量;另…方面,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遏制粮地“非粮化”、农地“非农化”现象。同吋,还要建立、健全龙头企

6、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比如,完善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明确责任权利,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真正实现保底收购;乂如,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共同体等,让农民真正得到实际的好处。(四)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用地支持。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业用地难问题,建议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规模经营面积6.67万平方米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影响耕作层恢复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3%。〜5%。比例的土地,建造生产需要的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7、,不得改变用途。其用地视作农业生产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经营规模大的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就地建设农产品加工等永久性基础设施。(五)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要制订鼓励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结合实际,重点围绕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和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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