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和防治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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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和防治的对策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龙玉兰引言既无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又无检察机关的指控,更无人民法院的判决,55岁的宋徳文却在高墙内背负着“强奸杀人”的罪名,苦守了7年零7个月;没有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也未办理任何释放手续,63岁的他手拄双拐稀里糊涂地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近年来,超期羁押成为各级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监所检察部门也每年提出纠正意见。经过2003年5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公、检、法系统组织限期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阳光羁押”行动的大力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呈现下降趋势,但“边清边

2、超、前清后超”的现象仍然存在,超期羁押顽症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指出“超期羁押属于违法鞫押,本质上是非法拘禁。”去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已经提出,公、检、法机关耍建立起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决前的暂时关押,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便构成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指刑事办案机关未能在法律规定的基本期间内办结案件,本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延长羁押期限的手续而未办理,却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致使羁押超过基木羁押期限;或者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

3、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其结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强制措施Z下。羁押的功能羁押目的在于:保证被告人到庭,防止其妨害取证,预防其继续危害社会和保证刑罚得以实现。我国法律规范没有关于羁押制度的专门规定。刑事诉讼法屮的羁押,被当然地视为拘留、逮捕后以及办案期间的附带性结果和持续性状态。逮捕并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后唯一的强制措施,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没有包括逮捕,因为第五I•九规定,逮捕必须经过人民检察

4、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实施逮捕。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下称《刑诉法解释》)是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出的解释,故《刑诉法解释》的规定仅指向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五部分“强制措施”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逮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新的社会危害、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这也正是羁押的本来功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楚“对有证据证明有

5、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作为剥夺人身口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同时满足规定的条件:其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不是推测,但这与“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两回事;其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区别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其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中第三个条件至关重要。该条规定逮捕的条件同时适用拘留后需要逮捕以及被

6、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违反其应遵守的规定且情节严重而予以逮捕的情形,而不仅仅指向未经拘留程序的直接逮捕。逮捕本是作为一种例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在第六章开始部分的条款,从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八条,以及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详细地规定了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有权提出申请的主体、审批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期限、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拘留后需要逮捕但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批准逮捕但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等。这种篇幅的安排可见立法对取保候审的重视程度,结合法律对逮捕条件的

7、规定,表明立法的本意没有将逮捕作为主要强制措施。然而,实践中的某些操作与此相去甚远,“十拘九捕”成为常事,存在的高逮捕率,而且逮捕后批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稀有”情形,证明办案机关严重忽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是出于办案取证的需要,几乎是毫不犹豫地将羁押作为法宝,认为拘留后的短时间羁押尚不能便于破案,必要逮捕以较长时间地羁押利于取证破案,似乎这都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此将羁押当为办案的附属工具,完全异化了羁押的本来功能,使其不可避免地带有了惩罚和预支刑罚的性质,背离刑诉法的立法木意,成为被最普遍适用的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的原因造成超

8、期羁押的原因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前者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法律规定未将羁押期限从办案期限中分离出來,期限的延长及重新计算的规定上存在漏洞,宽松度较大,任意性规范较多,没有从可操作性上进行细化,更没有监督机制;司法资源有限,办案经费不足,办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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