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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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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普通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现状的调查研究研究计划马丽娜(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研究所100872)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一)选题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和法制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人们对自身权利的关注越来越多,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在教育领域,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教育主体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等,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冇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教育法》第六章规定:“高等学校学牛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但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学生,却很少有人知道自己具有哪些具体权
2、利,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何种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在办学及教育过程中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事实屡见不鲜。近年來,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问题涉及的有关学籍管理、纪律处分、学位授予、学业证书颁发等纠纷不断,一些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如永诉北科大案”,“刘燕文诉北大案”,“重庆某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等。而能够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毕竟是少数,没冇起诉的、不为人所知的侵害学生权利的现彖述冇很多。高等教育领域诉讼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强烈的社会争议,一方面体现了人学生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部分学生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高校管理屮存在的
3、诸多问题,反映了高等教育法律秩序的失范和现行教育法制的缺陷。“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是高等教育法制关注的基本问题Z—。是否合理全而地确认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并为z提供法律保障,是衡量一国高等教育法制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本研究旨在让更多的学生了解并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规范高校管理行为,完善高校学牛权利救济制度,进而推动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二)研究意义对高等学校学生权利保护现状的调查研究具有以下理论与现实意义:1、理论价值通过对北京市普通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现状进行调查,了解学生权利保护现状,有利丁发现国家教育法制建设和高校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育管理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2、实践价值由
4、于长期受大陆法系“特别权力关系”的影响,“学生被认为与囚犯、公务员、军人一样,与学校形成一种特别权力关系。学生在此关系下不能主张基本权利;学校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耍任意剥夺或限制学生的权利而无须法律的授权”。受此影响,学校对学生的权利造成了较大侵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观念口渐被推翻,人们打破特别权力关系的影响,开始关注保护学生的基木权利。学校有固然有进行自我管理的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一定的处罚是I-分必要的,但是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特别是给予学生处分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并冃程序合法;学校执行纪律的结果必然会对学生的权益和前途产生相应的影响,应建立和完善学生救济制度,以切实保障学生的权
5、利。通过对普通高校学生权利现状的调查,有利于促进大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规范高校管理行为,促进学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进而加快依法治教的进程。二、核心概念界定1、学生这里的“学生”仅指普通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包描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2、学生权利本研究中的“学生权利”句括学生作为一个受教育者应享冇的基本权利和作为一个公民应享有的基木权利。具体权利内容见下文。3、学生权利保护本研究所谓的学生权利保护,仅针对來口校内的、高校管理工作中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权利的侵害而言,未涉及來自校外的对学生权利的侵害。研究高等院校的学生权利保护,木研究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现状:
6、(1)高校学生对自身权利的认识;(2)高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主耍考察学校管理中是否存在对学生的侵权行为;(3)高校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主要指教育救济机制。三、研究现状国内关于教育法的研究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才开始逐步发展起來的,学生权利保护的研究更是近几年才得到关注,专门的研究较少,还没冇形成完善的体系。研究内容主要集屮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学生权利的认识大部分学者都认同,高校学生应具冇两类基本权利:一类是学生作为一个公民应享有的公民权,要求学校给予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生命权、隐私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基本的程序性权利等等;另一类是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应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
7、参加活动,使用教育资源,获得奖、贷、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等。1、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高校学生是公民的一部分,而且基本上都是年满18岁以上的貝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此,我国宪法和民法中所确认的公民的权利,高校学生都应享有。主要有:(1)财产权。高校学生虽然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但也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学校冇义务对其财产给予妥善的管理和保护。(2)人身门由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白由权、名誉权、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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