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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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无因性研究【摘要】随着世界经济发展趋于一•体化,当前社会商詁经济关系越来越发达,票据已经在经济社会中扮演了一个不可缺少的角色,票据流通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而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的流通关系密切。我国《票据法》在立法上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从对票据无因性理论分析看手,分析我国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现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改善方法。【关键词】票据票据关系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票据现状及完善一、票据无因性概述(-)票据的起源票据的最早起源一般认为出现于十二至十三世纪的欧洲,由于当时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市场范围的拓展、国家间的商业贸易越

2、来越频繁,而各国间的货币种类又不同,于是专门从事各国间货币兑换的机构就应运而生,并口出现了类似汇票与本票的异地取款的凭证,这就是最早的汇票雏形了。我国八至九世纪唐代出现的“飞钱”、“帖”以及十四世纪出现的“变钱”、“交子”、“官交子”也可视为屮国最早的票据雏形。(-)票据无因性的基木内容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内容,简单地说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适用于大部分的票据关系,所以为基木原理,称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原理。根据票据理论,实质关系包括票据的原因关系、预约关系和资金关系三种O(三)

3、票据无因性的相关制度1、追索权追索权是一项票据权利。所谓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另外,由我国《票据法》第二章第六节对追索权的规定也可以看岀,追索权与票据的无因性也息息相关。2、票据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抗辩又分为对人的抗辩和对物的抗辩两种。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发生的抗辩。人的抗辩指基于人的事由发生的抗辩。我国《票据法》对抗辩权也设左了相关制

4、度。例如票据法第13条规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是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明知存在抗辩是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的追索权与抗辩权是与票据的无因性息息相关的,对票据的流通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与保护作用,我国的法律対此方面的规定也比较多,但是还不够完善,希望以后会通过实践加以完善。二、我国票据法中无因性存在的缺陷(-)对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Z疑惑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此条文的前半句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而后

5、半句“真实的交易关系”违背了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原则,没有将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认为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原因,只冇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票据出票、取得和转讣才能生效。这就造成了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票据的流通。我国《票据法》笫10条第1款在坚持了票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又过分注重了票据的基础关系,这就使人产生了一种票据有因性的误解。(-)对我国《票据法》第21条的规定之疑惑我国《票据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对于支票

6、也有类似规定。《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上述规定很明显表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真实的资金关系,这就使资金关系影响到了票据的效力,当不具备可靠的资金来源的情形下签署的票据无效。这样就使承兑人不能按「IC的意愿尽心承兑,而依据票据理论,当出票人资金不足发出票据时,付款人拒绝承兑,出票人依然有票据责任,而不是票据无效。即使付款人U付款,付款人仍可向出票人进行追索,出票人依然具冇票据责任。此规定屮的“必须”一词过于强硬,即使目的在于预防票据欺诈行为,但无疑是过多地限制

7、了付款人的承兑自山。并且当付款人进行付款后,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可以出票时无可靠资金來源为由主张票据无效。(三)对票据法司法解释之疑惑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单看此项规定并无太人问题,但耍将其与我国《票据法》的一些内容联系起来看,就能看出其问题性。此规定将《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规定的对价关系的抗辩严格限制在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这样就局限了対价抗辩

8、的范I韦I,対票据的流通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该条又与第14条的规定向冲突,第14条规定债务人不能对不具有直接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而此条规定却有权申请对该票据进行财产保全,显然存在矛盾Z处。由此可见我国的票据理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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