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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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票据的无因性论文摘要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无因性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是票据法的灵魂。但我国票据法的颁布未明确提出票据的无因性,特别是一系列规章制度,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这些规定虽然对遏止当时人利用票据为诈骗活动和保护金融机构与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却损害票据最基本的流通功能,阻碍票据制度的推行和商品交易的繁荣为代价。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贴现时,必须对票据的真实背景进行严格审查,赋予了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所不应承

2、担的义务,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阻碍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与各国经济联系的也日益密切,因此理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确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实现与国际票据立法的接轨,加速票据流通性,促进我国与他国的经济与贸易交往无疑具有深远的的意义。本文对我国票据法关于对票据的无因性阻碍,以及存在的问题做了简要阐述。关键词:票据无因性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票据

3、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和独立性等特征。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之上,票据的流通在法律上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更不会产生票据行为的特殊性质----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①。我国学者王小能教授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有效无效,合法与否原则上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责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存在与否、有无法律效果的责任,亦

4、即不沾染票据原因关系的色彩与性质。在票据关系中,坚持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不仅是各国票据法理论所共同遵守的规则,现代各国票据立法和国际统一的票据法中的各个条款也都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作为票据立法的原则。二、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用。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2、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

5、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即持票人无论是通过交易行为还是非交易行为,无论支付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均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3、在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债务履行上的适用。依票据的提示证券性,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提示票据(票据丧失经法院判决的除外),同时也可以凭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无须再就原因关系及其内容提供证明。票据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也无权要求持票人提供该证明,亦不能以其与持票人前手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可能基于原因关系或实质关系而生)对抗持票人(也称对人抗辩切断)。付款义务人在付款时仅负对持票人形式主体资格的审查义务,只要对形式上符

6、合要求的持票人进行支付,即使出票人对该持票人有抗辩权,善意支付人仍免除付款义务。4、票据权利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三、票据行为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和有关行政规章中的具体表现新颁布的票据法,为了使票据关系建立在真实的经济关系上,防止利用票据骗取资金,仍未区分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如《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

7、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表明票据原因何以决定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将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捆在一起。从立法资料看,原中国人民银行周正庆副行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票据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它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②。”指明票据是无因证券。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审议报告中指出:“许多部门、地方和金融机构指出,票据当事人在签发票据或取得票据时,应当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的人应给付相对应的代价”,目的是防止“有些

8、当事人签发票据没有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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