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无因性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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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票据无因性的制度价值摘要:票据无因性原则通过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的牵连关系,使有瑕疵或无效的基础关系不能影响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旦与原因关系分离,债务人就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持票人,从而达到保护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和惩治违法行为人的效果,有利于实现交易的自由与便捷,实现票据职能。关键词:票据;无因性;价值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3-0193-01在票据对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屮,无因性显示岀其旺盛的生命力,无因性使票据的功

2、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从世界票据法体系的形成和演进来看,票据无因性作为一项高度技术性规则,经各国票据法实践也证明了它很好地适应了现代各国社会经济牛活的需要。一、促进票据流通票据从其发展经济背景来看,都是作为一种程序手段,简化了商品交易的步骤,促进了商品交易的迅猛扩大,而票据无因性理论的创设,则是从制度上保证了票据的流通,降低票据当事人的风险性,从而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得以实现,通过对程序工具的保障,进而保证了实际交易的顺畅进行,推动了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现代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早已为

3、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因此,促进票据流通不单是交易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票据法寄予的希槊,也是整个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对票据法提岀的要求。二、保护交易安全在票据法上,促进票据流通和保护交易安全被视为票据法的“独特立法精神”。票据法为保障交易安全,所作的设计随处可见,其中典型代表便是票据无因性的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通过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的牵连关系,使有瑕疵或无效的基础关系不能影响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旦与原因关系分离,债务人就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持票人,从而达到保护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

4、权益和惩治违法行为人的效果,有利于实现交易的自由与便捷,实现票据职能。三、降低交易成木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目的便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市场经济利益是他们进行交易的原动力,利益最大化主要表现为利润最大化,在寻求利润最大化的途径中,降低成本是最有效也是市场主体所首耍选择的途径。在初级的商甜经济时代,物物交换的成本并不能由人为所控制,而随着商詁经济的发展,票据作为一种流通手段,处于商品交易的中间环节,在其流通中的最主要障碍就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除了由于技术条件与认知能力的限制外,还因为部分信息的收集成本

5、过高,成为获取信息的阻碍。”票据作为一个纸制工具,只要其在形式上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除直接票据当事人以外,其他票据当事人是难以觉察该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瑕疵的。如果票据基础关系可以影响票据关系的话,票据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票据受让人在接受票据时势必耗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来调查票据基础关系,而这种调查未必有结果,这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对票据受让方也不公平,甚至会限制了当事人对票据的使用。四、扩展社会信用当事人双方借助交易工具进行交易是基于社会诚信制度的日益完善,以财产为基础的信用构

6、成了社会财富中不可轻视的重要资源。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通常是通过信用机制的完善程度来体现的。票据作为一种交易工具,它的流通依赖于社会信用的完善。票据不同于货币,货币是在国家强制力保障下进行流通的,依赖的是国家信用,而票据所体现的则是个人、企业及银行的信用,是一种社会信用,其流通能力不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全面保障的,而是通过票据无因性所确立的相关票据法律制度分配不同的法律责任,间接促成其流通的。五、简化法律适用,便利当事人行使权利票据无因性,即是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分离开来,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

7、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不同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并根据两者的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形成,即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來规范和调整,诸如民法、合同法等;而票据关系则由独立的票据法来规范和调整。这样的创设,可以明晰法律关系,利于当事人有针对性的适用法律,从而更好的保护交易的顺畅进行。同时,根据票据的内在无因性,票据行为一经成立,其票据原因就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内容,无论该原因是清偿、担保或赠与,概非所问。因此,只要票据在形式

8、上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执票人即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不需要证明票据的原因关系。若票据债务人拒绝执票人的请求,必须证明存在足以限制票据请求的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因此,票据的内在无因性导致举证责任转换之效果,即举证责任人由执票人转为票据债务人,从而将执票人从举证不便的困境中解脱出来。这从程序上为执票人行使权利提供了保障,便利当事人行使权利,进一步促进了票据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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