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之立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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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无因性之立法研究摘耍: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票据法理论的基石。从中国《票据法》条文的规定上可以看出,中国在肯定票据无因性的同时,坚持了相对的无因性原则,这是值得推崇的,但是,由于受到经济发展程度和立法技术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还存在一些缺陷,因此需要立法者对票据无因性理论进行立法完善,从而促进屮国经济的发展。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立法现状;缺陷;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158-02一、中国票据无因性之立法现状通说认为,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法律行为与作为其发

2、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1]。正如中国学者王小能所述的: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一方面是指票据是否冇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持票人木人接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善意或者恶意);另一方面是指票据行为与票据原因(多以买卖、借贷等)相脱离,其原因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⑵。从目前中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中国确立的是相对无因性原则,这是与国际统一立法相一致的。所谓票据的相对无因性,简言之,即为承认票据行为

3、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依据票据的基础关系而提出抗辩。《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儿点:(1)票据的无因性只是相对于正当的持票人而言的,对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原因关系瑕疵作为抗辩理由。中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木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票据的无因性只适用于票据债务人与笫三人Z间,而在收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Z间,仍可以票据原因作为抗辩事由。《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

4、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受其前手原因关系的牵连。一般情况下,票据取得应当是有对价的,中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然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无对价的。中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所拥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说明,只冇票据权利完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完整。经过对价善意取得的票据权利可以对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进行切断,但无对价取得票据者,则不能对前手的票据权利瑕疵进行

5、切断,必须继承前手的票据瑕疵。(4)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的完成而消失时,该持票人可以对因时效完成而受有利益的票据当事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此时票据原因可成为债务人抗辩的重要事由。二、中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的缺陷1•缺乏票据无因性的总括性条款,容易引起误解。《票据法》在条文规定上存在一些缺憾,没能在整体上对票据的相对无因性作出充分肯定,致使众多学者在无因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特别是对笫10条的规定众说纷纭。例如,许多学者认为,第10条规定了“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为票据行为的效力规定了一种要

6、件,与票据无因性理论背道而驰;另外,也冇学者认为,虽然第10条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没有否定票据的无因性[3]。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中国《票据法》缺乏一个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的总括性条款,没能从止面明确地表明《票据法》是坚守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笔者无法考究为何立法者在已经认识到票据无因性的优越性的同时却没有在《票据法》中正面做出规定,也许立法者考虑到《票据法》出台时中国的经济环境或其他特殊原因,没能够在条文中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理论,而采取了规避的态度;又或许只是立法者在制定《票据法》时过于注重防范票据违法犯罪,而对无因性无意识的疏忽;又或许

7、是英他原因。总之,可以肯定一点,这样没有一个总括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无因性理论,的确是《票据法》上的一个缺陷,造成众多学者的意见分歧也是难以避免的。2•有些条款规定不明确。《票据法》中有些条款规定得并不明确。例如,第10条规定存在着一个缺陷,即如果违背了该条规定的“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后果如何条文中规定不明确:持票人是丧失票据权利呢?还是应当限制其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亨冇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依该条规定,只有在税收、继承和赠与

8、三种情况下,可以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除了这三种情况Z外,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的,则丧失票据权利。这种后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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