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可保利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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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可保利益研究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保险合同/可保利益/法律上可保利益/经济可保利益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可保利益从法律上可保利益转向经济可保利益之后出现的新问题,尤其是经济可保利益范围的认定问题,提出应当综合运用保险补偿规则和披露规则判定经济可保利益的外延。同时,文章还探讨了可保利益新概念对保险业的挑战以及保险业的应对措施。作者认为,新的问题或困难不应阻碍可保利益新概念的确立。关于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一些国家已经或止在从法律上可保利益转向经济可保利益。[1]我国正在讨论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2、稿[2]和修改海商法专家建议稿[3]也已改采经济可保利益概念。然而,可保利益新概念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应当引起关注。本文主要探讨如何认定和认识经济可保利益。一、经济可保利益的确立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合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没有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有关海上保险的经典判例Luccnav.Craufurd案[4]中,LordEldon认为,可保利益是"保险财产中的权利,或从有关该财产的合同中延伸出来的权利。这种权利将会因为影响被保险人占有或使用该财产的某些事项的发生而丧失。”MIA1906确认了

3、这一概念及相关原则和制度。MIA1906关于可保利益原则和制度的规定被极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律所接受。[5]我国保险法第12第3款规定:“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种可保利益被称为法律上可保利益。然而,法律上可保利益制约了保险功用的发挥,不能适应现实经济的需要。FOB买卖中装船前货物保险面临的困境是其突出表现之一。为此,在一些国家,它已经或正在被经济可保利益所替代。英国1984年《保险合同法》第17条规定,如果普通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屮的保险财产已经受到损害或破坏而遭受到

4、金钱或经济上的损失时,则保险人不能仅依据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财产没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利害关系而免除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就海上保险可保利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由于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不得仅以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没有法律上或衡平法的利益为由免除保险合同下的责任。[6]力II拿大法院在ConstitutionInsuranceCoofCanadavKosmopoulos[7]案中拒绝了Macarura案的法律上或衡平法上联系的要求,转而采取了“事实上的期待”

5、标准,也即经济可保利益标准。美国大多数州自HayesvMillfordMutualF让eInsVo[8]案后将其规则仅仅建立在经济利益基础之上。只是在揭示被保险的经济利益的范围方面,法律或衡平法上的关系才有意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82条版第一条规定:“保险法第11条所称保险利益,……还包括:……⑸其他可以金钱计算的合法利益。投保人对其不再具有使用价值(或者:经济利益)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9]关于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专家建议:“可保利益,

6、是指对于保险标的存在的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10]二者也都试图从法律上可保利益转向经济可保利益。二、新概念带来的问题新概念突破了严格狭隘的法律上可保利益对合法保险的过分限制,但是,又会引发一些新问题:是否任何种类的经济利益都属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哪些保险可能导致赌博或道德风险?可保利益是否仍须以合法为要件?“合法”的含义是什么?多重保险如何处理?保险业如何应对可保利益新概念?(-)可保利益的边际难以界定在经济可保利益下,哪些经济利益或期待利益属于可保利益难以确定,从而,将经济利益或利益期待作为

7、可保利益的标准可能违反补偿原则。在Routhv.Thompson[11]案中,lordEllenboroughCJKB指出,补偿原则是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财产没有可保利益,但是获得了保险价值的赔偿,好象他是法律上的所有人那样,则就会有一个真实的风险,叩他被超额赔偿了,因为他可能从来不会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12]又如,在Stockdalev.kunlop[13]案屮,一旦有证据表明货物到达后,其他潜在购买者有意购买,则也会出现界定经济损失的难题。如果将上述情况下的期待也看作是真

8、实的,那将导致买方特殊的经济利益很难量化,从而很有可能产生过高的估计,显然违反补偿性原则。[14]另外,假如是定值保险,那么如何考虑这一因素,即被保险人有时尚未支付价款而试图获得相当于保险财产价值的保险赔偿?替代的办法是赔偿被保险人的机会损失。[15]然而,在Routhv.Thompson[16]案中由于评估方面的证据困难,lordEllenborough不打算考虑这一点。[17]在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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