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原则研究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原则研究

ID:22568037

大小:51.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30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原则研究_第1页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原则研究_第2页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原则研究_第3页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原则研究_第4页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原则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原则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原则研究一、可保利益的界定  无论针对何种类型的保险,虽然其中可保利益的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所适用的可保利益原则本质上都是相同的。可保利益原则可被概括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可被执行。这一原则中的两个关键问题即是可保利益的界定和可保利益存在的时间的确定。作为提及可保利益原则就必然会被提到的经典案例,Lucenav.Craufurd[5]案不仅细致地界定了可保利益,而且阐述了两种确定可保利益的标准。在该案中,皇家专员(Royalmissioner)为几艘船只及所载

2、货物购买了保险。在从荷兰出发的航程中,几艘船在抵达英国港口之前于海上灭失。皇家专员辩称,有一部议会法律授权他们在战时占有荷兰居民的船舶和货物并扣留在或带至英国港口,这给予他们足够的利益以投保这些船只。他们还声称该保险是为国王的利益而投保的而国王具有可保利益。被常常引用的勋爵们关于可保利益的本质的观点对该案的最终解决并不很重要。但是,这些观点形成了后来有关可保利益本质的争论的基础。  劳伦斯法官(Laage)、损抑(Detriment)或损害(Prejudice),或者,一个人处于对暴露于某种风险或危险

3、的事物具有接近必然的可能性的好处或收益,若非发生这些风险或危险其将会对该事物的安全具有利益。对一事物的保全具有利益,是指对于其的这样一种情况,即从其存在中获益,因其毁坏而受损。某一事物的财产权和他所产生的利益可以是非常不同的:对于前者,价格一般是衡量的标准,但对于事物中的利益,任何产生于或依赖于该事物的收益和好处均可被认为是包括在内的。依照劳伦斯法官的观点,如果某人会由于保险标的物的安全存在或如期到达目的地而受益,或者会因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毁而受损,或者会由于保险标的物而产生对他人的责任,则其对于保

4、险标的物就具有经济利害关系,也即具有可保利益。对于劳伦斯法官而言,接近必然可能的获益或损失就是足够的利益。可保利益的概念是作为一种区分合法的保险合同和赌博合同的方法而被引入的这一点应在研究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的任何问题时都应牢记在心。  这一概念是被很宽泛地定义的:以劳伦斯法官所言,对于事物中的利益,任何产生于或依赖于该事物的收益和好处均可被认为是包括在内的。使以赌博的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可被否定的是合同的任一方除了合同外对金钱支付所依据的未来不确定事件的结果(即任何承保风险的可能发生)都不具有任何

5、利益。更直接关注于其本质地,美国《加利福尼亚保险法》(CaliforniaInsuranceCode)第281条将可保利益定义为:具有预期风险会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性质的,财产中的任何利益,或任何与其的关系,或有关其的责任。[7]我国没有专门的海上保险法典,并且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有专章(第十二章)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其中也并没有特别定义可保利益。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3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海上保险中可以适用《中

6、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中可保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颁布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中,对第157问的解答进一步将可保利益界定为:海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抵押权人、船舶保险人,货物的买方、卖方、承运人、货物保险人和提单质权人等均可以作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二、可保利益的涵义辨析  1.法律或衡

7、平利益与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或衡平利益是典型的普通法系表达。法律利益即是指被法律所承认的利益;而衡平利益则是指基于衡平权利而持有或依衡平根据所主张的利益。中国法中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虽然从字面上看仅具有普通法系中法律利益的内涵,但实际上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涵盖范围不仅包括普通法系中的法律利益,而且还包括了相当部分的衡平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对海上保险合同同样具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8、法》中,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上法律条文中的公平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衡平的思想,并且公平的标准在实践中也是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评断的。由于中国的成文法通常都将公平原则纳入其条文规定之内,因此其产生的实际效果就是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所将可保利益定义为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范围拓展出普通法系中相应的法律利益的范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