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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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的研究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辨析王晓楠盗窃罪与诈骗i罪被同时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5章侵犯财产的犯罪Z中,按照刑法分则划分的依据两个罪名侵犯了相同的客体,都侵犯了公、私的财产利益。二者最人的区别应该集中在各自的犯罪于•段Z上。盗窃罪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这是学理上的概念,并没有被规定在刑法条文Z中,但是这种学理概念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被广泛接受。1.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秘密窃取怎么来定义,秘密的标准究竞是从行为人出发还是从行为人的相对方也就是受害人出发,究竟是不为受害人一人所知还是不为把范围扩大到受害人周边的社会整体?我认为秘密窃取的秘密标准是以行为人的主

2、观认识为标准的,只要是行为人主观认识上认为自己采取的手段是不为人知的就构成了秘密窃取,因为掩耳盗铃也算盗。窃取又是一种什么行为呢?窃取,我认为包括两部分行为,一方血存在着一个禁区进入的问题。盗窃的行为人将自己的行为伸展到一个白己不应该进入的地方,比方说入户盗窃,进入别人的居所,这个居所就是盗窃行为人进入的禁区——是一个他不应该进入的地方,但是盗窃行为人要想得到盗窃行为所指向对象就不可避免的要进入这个禁区,但是,是不是所有盗窃案件都存在禁区呢?也不尽然,打个比方一个人到火车站买票,把自己的箱子放到地上,去买票;被行为人拿走了而不知,这个时候就不存在一个禁区,由此看

3、来禁区的进入并不是每一个盗窃罪的定罪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在某些案件中却可以成为量刑要件,但是盗窃罪的行为人并不像诈骗的行为人那样实施完行为有一个等待被害人反应的过程,盗窃的行为人一直是主动地行为直到获取他的口标物。2.诈骗罪的手段是采取力所能及的方式方法让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交付财务。虽然有的刑法学者称交付财物的被害人是自愿的,我认为不尽然,是一•种有意识的有主张的白觉行为但并不见得心甘情愿。既然是被诈骗行为人的行为所欺骗而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交付了财物,那么就耍求受害人有能力、有资格处分交付了的财物。刑法屮对于财物的交付关心的不是被害人有没有所有权,而是看交付人的

4、占有是否合法。再有,很重要一点,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一定是被诈骗的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欺骗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就要求被害人冇能力了解行为人的欺骗的内容,这样子才会在被欺骗的情形下交付财物。诈骗罪的核心就在于欺骗的手段,如果欺骗的手段没有产生作用那么就构不成诈骗罪,即使行为人取得了财物也应该考虑具他的罪名。和盗窃罪不一样,诈骗罪取得财物不是犯罪行为人一个人所能够完成的,诈骗罪必须需要被害人一方的反应。因此诈骗犯罪的行为人的犯罪实施过程可以抽象的分为两段,前一部分行为人实在积极的作为,积极的采取手段以求受害人的反应,在这一阶段虽然行为人的U标是指向财物的但是却并不会肓接

5、与财物接触;后一部分对于行为人來说是一个守株待兔的过程,在这一等待的过程中他需要被害人的回应,这一部分虽然不再实施于•段行为但是却是与财物实际接触。当一个人对一个没有能力理解欺骗手段的人时候,是不可能存在诈骗罪的,因为这个时候行为对彖理解不到行为人农述或者动作的内容,产生不了错误的意志如用糖果跟一个七岁的孩子换取金银首饰,行为人川的糖果就是糖果,这一点行为人知道,受害者也知道,受害者并没有产生错误的认识。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未遂——关键是把握盗窃罪中对“现场”的理解【内容提要】盗窃既遂还是未遂,直接影响量刑的幅度,对丁这两者的准确区分-与界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

6、践中常存在不同认识。本文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认为,司法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要把握盗窃罪中对“现场”的理解与认识。【关键词】盗窃既遂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现场一、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马某(女)于2003年5月29H23时许,在某公司办公室(该办公室系一旧四合院内的两间止房)里间向王某(男)卖淫后,借上测所Z机从王某放在外间椅子上的外裤兜内窃走其人民币2000余元(藏于丝袜内),马某在出院门时被王某发现并被追回赃款,后王某报案。二、分歧意见在处理该案时,対马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应以盗窃罪处以刑罚。其

7、理由是:1、王某实施危害行为的犯罪对象是人民币,属种类物。种类物的特有属性决定了木案屮,只要行为人将钱窃取到手,就达到了对被盗财物具有支配、使用、处分程度的控制,已实现非法占有的冃的了。2、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王某盗得2000余元后迅即逃离,虽然在未逃出院了时被发现,但王某已逃出被盜物的现场,这足以表明该笔钱财已经脱离了失主王某某的控制而置于行为人马某的控制Z下了,危害结果已经发生,非法占有的冃的已经实现,符合犯罪既遂特征。3、马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马某以非法占有王某的钱财为FI的,秘密行窃,在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后迅速

8、逃离现场,虽然作案后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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