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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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的实务问题研究-->绪论盗窃罪是世界第一大罪,是最为传统、也是最为基础的财产犯罪。它具有数量最多,起源最早,影响最大等特点。盗窃罪是非暴力型侵犯财产类犯罪中最主要类型,对其研究自然就成为犯罪学、刑事法学的重点内容。关于盗窃案的司法标准主要有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实施以来对遏制高发的盗窃犯罪发挥了应有作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实务中,对于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条文的理解及程序问题仍有一定的分歧。在司法适用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偏差,从法律的角度看,在实体

2、上和程序上,都存在理论阐述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加以研究,搞清楚有关问题,像之前发生的“许霆案”、“天价葡萄案”等典型案例都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议,通过对这些典型盗窃案件的研究,不仅加深了刑法理论对盗窃的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何为盗窃罪侵犯的法益等研究,而且促使人们对刑事立法的科学性深刻反思,推动刑法理论研究走向深化,最终更好的指导盗窃罪的司法实践工作。盗窃犯罪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及安全感造成严重影响,当前中华民族正处于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中,中国梦的实现与人民的各种安全紧密相关。而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对盗窃犯罪的日益增多,要求严惩多判的呼声和财产价值的变化趋势,应当降

3、低、维持、还是提高盗窃罪门槛?司法决策始终处于难于把握好度的状况中;面对社会中层出不穷的“入户盗窃”等特殊型盗窃案件,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司法裁判更是常常保受争议。本文结合笔者的公安侦查工作实践对在盗窃罪实务当中经常遇到的盗窃罪犯罪对象是什么、既遂未遂标准如何界定,对三类特殊型盗窃行为的理解以及当下多发的盗窃快递包裹案件的定性,运用刑法学、犯罪学等理论知识对上述内容进行梳理研究,以达到完善盗窃罪在实务当中的困惑问题。..........第一章盗窃罪概述根据刑法第264条相关规定,盗窃罪是这样一种犯罪,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

4、人或公共财物,通过秘密盗取或者入户盗窃等方式且达到一定财产标准的犯罪行为。相对来说在刑事犯罪类型中,盗窃罪的出现频率较高,犯罪目的主要为盗取财物,但近些年来因盗窃而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恶性案件层出不穷,像2014年4月29日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就发生一宗因入户盗窃演变为杀死一家六口的灭门惨案。盗窃犯罪在不同年代发案率并不相同,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显示,建国后第一次刑事案件发案率最高时期为1950年,当时盗窃案占所有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已经达到58.4%,后一次发案最高时期为1961年,相应的发案率已经大大增加达到81%。另外两次高峰期分别发生在1998年和1989年,

5、盗窃案的立案率分别达到79%和84.9%。据公安部通报,2005年全国共立盗窃案件315.9万件,立案率相比上述两年有所下降。从全国法院判处的盗窃案件来看,盗窃案件占判决案件的比例也是最大的,1989年此种案件的判决比例为48.7%,1996年和1997年分别占34.4%和31.2%。根据2003年相关法律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发案率最高的十种案件中,排在前四位的有盗窃、抢劫、诈骗、抢夺,其中盗窃占首位。盗窃案件数量已经达到160655件,是排在其后的两项犯罪数量的10倍。2010年广东省公安机关共立刑事盗窃案件326791件,占全部刑事案件(536146件)

6、的60%。2011年广东法院共审理盗窃案件17058件,其所占比例远高于其他案件[1]。上述数据充分说明盗窃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重要地位。.........第一节新中国盗窃罪立法现状的考察一、1979年刑法及其后的单行刑法对于盗窃罪的规定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分则第五章专门规定了“侵犯财产罪”。该章共7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敲诈罪等七种类型犯罪,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还规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集体生产罪两种犯罪。1979年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侵犯财产罪对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

7、进行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同时,由于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弊端,加上国外腐朽思想、价值观念的渗透,侵犯财产违法犯罪现象也日趋严重,1979年刑法对侵犯财产罪规定所存在的不足日渐体现出来,主要表现为有的犯罪的法定刑偏轻,与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不足以惩治这类犯罪分子;有的犯罪的罪状过于简单,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操作;有的犯罪的罪状外延过窄,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宪法等法律的规定也不相协调;还有的严重侵犯财产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需要严重脱节。因此,在197

8、9年刑法实施两年的时间之后,我国立法机关就陆陆续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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