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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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冇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至此,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有了法律的依据。然而,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要想具体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目的;原则民事执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得不是很好,“执行难”、“执行乱”更是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此次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一项具有进步意义的条款,这使得人民检察

2、院的法律监督权正式踏入法院的执行领域。然而,该法第235条的规定抽象,我们仍然需要更深一步的研究。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后用“民事诉讼”替代“民事审判”,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已不仅局限于民事审判,同时这一修改也为该法第235条的增加埋下了伏笔。那么为何耍将监督权涉入到执行领域,增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关于此,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分成这样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冃的是解决法院“执行乱”的问题,而认为“执行难”是由各种复杂的社会原因共同

3、作用而成,即使法院的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去执行仍然不能避免“执行难”的存在。[1]由于“执行难”的促成原因复杂多样,因此不宜用检察监督加以控制。而“执行乱”是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公权力的不当使用所致,检察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就是一种公权力,应当山公权力来制约公权力,所以这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是要解决“执行乱另一种观点认为检察监督的H的既要解决“执行乱”,也要解决“执行难”。这种观点是杨荣馨教授首先提出的,他将监督的目的归纳为:支持、纠错与共进。具体来说,民事执行是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检察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阻碍执行而是为了促

4、进执行的有效落实。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以支持法院的执行为前提,当法院执行出现问题时,首先要了解情况,本着支持法院工作的n的与法院就具体行为进行沟通从而促进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样既实现了监督的目的又使法院完成了工作,冇利于达成“双赢”的局面。以支持为第一位,然后才是纠错,即耍求“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的错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落实责任,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妥善处理”。[2]最后在与法院执行部门共同有效完成执行的情况下,实现共同进步的理想境界。这两种观点笔者更赞同第二种。检察监督的目的不能只是为了解决“执行乱”,虽然延伸到“执行难”的层面会加重监督工作

5、,但如果通过检察监督能缓解“执行难”,那么我们就应该好好运用检察监督制度。而且笔者认为“执行乱”也是“执行难”的一个方面,如果解决了“执行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缓解了“执行难”的问题。不管是要解决“执行乱”还是要解决“执行难”,都是为了使民事执行活动能够顺利有效地进行,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不至于使有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救济和保障。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适用原则学界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适用原则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不能脱离实际凭空猜想,而应当结合司法现状,并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目的的指导下来确立监督的原则。(-)依

6、法监督原则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确立,人民检察院対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有了法律的依据。虽然立法还没有对该制度作详尽的规定,这不代表检察监督就可以任由发挥。2011年,“两高”颁布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检察监督做出了相关规定,该《通知》就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同时,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还包括对法院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执行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一旦发现违法操作应当及时要求纠正。(-)依申请实施检察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而民爭诉讼救济的是当事人的私权利,私权利遵循当事人意思

7、自治,因此检察监督也要遵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当事人和案外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应当介入。为了避免造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以及妨碍民事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检察机关不应当主动启动监督程序[3]当然这并不代表所有检察监督的启动都耍依当事人申请,当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可以主动进行监督审查,这也是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要求。(三)事后监督原则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该原则:一方面因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依当事人屮请的,当事人一般不会在执行尚未发生前就提出申请

8、,只有在法院滥用执行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才会提出,因此是事后监督。另一方面,检察监督是对民事执行活动出现问题时的一种补充救济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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