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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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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研究摘要: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缓解“执行难”,解决“执行乱”,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立法、完善执行体制、提高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建立和强化对执行活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来予以改善。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就是重要的外部监督途径。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既有法理依据,也存在现实必要性。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需要明确其原则,确定合理的范围、可行的监督方式,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理依据;制度设计 前言 当前,
2、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生效的民事裁判不能有效、完整执行的情况非常突出,法院裁判成为“法律白条”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使当事人经法院裁判所确认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更冲击着人们对法院权威和法治秩序的信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执行案件逐年增多,由此而派生出来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占一定的比例。客观地说,“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也是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所称的“执行难”是指因法院或执行法
3、官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生效裁判确认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是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克服的。“执行乱”是指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故意或者过失地违背现行法律或执行依据,在执行过程中损害审判权威或侵犯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纯粹因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的原因导致的执行问题。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主要强调了法院自身的内部监督。但对于外部监督,特别是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外部监督,许多人认识不够。由于内部监督固有的局限性,外部监督特别
4、是检察监督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也是“执行难”、“执行乱”难以根除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白条”问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除了提出对执行主体、机构以及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外,对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寄予很高的期望。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执行程序的法条修改有11条,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拘留、罚款问题,被执行的财产报告义务,以及执
5、行威慑机制等问题,这些都将会为解决执行难发挥积极的作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没有涉及,但这并不意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没有必要,更不意味着民事执行活动可以排斥检察监督,只不过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时机尚未成熟,相关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作为检察人员有必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推动立法,推动民事检察工作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及其原因剖析 (一)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 对于民事执行这一项与当事人关系最为密切的司法行为,我国现
6、行的法律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大而化之,仅作了程序意义上的制度设计,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规定,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依据宪法的规定,各级人大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和人大权力软弱的传统,各级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既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定,更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其监督权的体现往往局限于每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针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也在不断萎缩,使得人大监督形同虚设。2、来自党委的监督。中国的司法行为始终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和监督,法治理念教育
7、更是明确提出“党的领导”,这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须坚持的。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对法院的监督不断强化,然而这种监督更多地体现在对设立组织机构和树立司法理念方面,而不是具体案件的监督。社会现实中,某某党委领导对具体个案的批示,在严格意义上讲,不是一种对个案的监督,而是一种指示,甚至是一种干预。3、来自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具有渎职案件侦查职能,随着反腐行动的不断深入,不少枉法裁判的渎职法官被绳之以法,另一方面具有包括民事执行监督在内的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然
8、而这项职能的行使却差强人意,存在着种种障碍,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4、来自舆论和社会上的监督。随着改革的进程,法院的审判行为不断向媒体和社会公开,透明度不断增加,来自舆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在具体个案上甚至能够影响法院的裁判,然而这种监督由于社会传统和人为因素原因,不可避免地带有较重的感情色彩,能否真正地公正值得探讨。从以上监督方式不难看出,民事执行的监督方式缺少相关的具体监督规定,可操作性差,不足以遏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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