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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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研究民间借贷,是指公民Z间、公民与法人Z间、公民与英它组织Z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木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特点1•民间借贷具冇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运用市场机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资金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满足着生产和

2、流通对资金的需求。2.民间借贷出于白愿,借贷双方较为熟悉,信用程度较高,对社会游资有较大吸引力,可吸收人蜃社会闲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杆灵敏度高,、随行就市,灵活浮动,资金滞留现象少,借贷手续简便,减去了诸多屮间坏节,提高了资金使川率I资金实愿效益得以发挥,这在冃前我国资金短缺情况下,无疑是一冇效集资途径。3•民间借贷吸引力强,把社会闲散资金和那些木欲扩人消费的资金吸引过来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流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压力,对抑制消费扩大亦起了一定作用。4.它向现存的金融体制提出了

3、有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激、烈竟争,迫具加快改掣。民间信贷在利用其特点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伴有消极因素的出现。在实践中,首先山于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法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卞活动或半地下活动进行的,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捉供了方便,其次,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口性,风险系数极人,往往投资于风险事业而受危害,便在借贷双方和存款者之间产生连锁反应,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笫三,信贷经营者往往经营管理能力差,亦无

4、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一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是个冲击。第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一不考虑资信,二无财产担保,每每纠纷发牛无法解决,而借贷的直接现金交易,使其难以在更大范围内为商品经济服务,且有些信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这就违巧了信贷宗旨,干扰了金融市场,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从立法匕加以研究解决。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一)利率问题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

5、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口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0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无效。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T《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关于利率这一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口20

6、15年9月1L1起施行。(二)利息问题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冇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冇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耍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借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

7、,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己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其理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借款人可以再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双方同意的情况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

8、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根据新的《意见》的解释规定,可以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市理借贷案件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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