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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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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随着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和手机应用的极大丰富,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其中的移动金融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移动金融的兴起和发展给传统金融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使得金融服务渠道不断丰富、服务方式不断转变,但服务便捷的移动金融对民众生活、经济安全和金融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本文从移动金融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加强移动金融领域消费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一、移动金融发展现状1.呈现多商业模式并存移动金融是指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有关金融服务的总称,涉及领域包括移动支付、手机银行、移动保险、移动证券、移动商务、移动基金、移动增值业务等。国内移动金融的现状是多个I筍业模式并存的局面,主要包含三大类参与主体:传统商业银行、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和依托于电商、互联网社交平台而衍生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各方依据自身在金融专业性、渠道、技术方面的不同优势形成不同的商业模式。在运营方式上,参与主体拥有的资源禀赋各异,呈现出多元化的合作模式:以银行主导运营为主要形式,移动运营商和金融机构共同运营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企业独自运营等模式并存。2.移动金融发展迅猛 随着近几年4G等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依托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及新兴的智能穿戴设备等硬件基础,移动金融已形成以移动支付为主,以移动理财、关系型金融产品营销、基于大数据智能分析的金融产品定向推介和个人快捷贷款业务为未来发展方向的产业格局。《TalkingData2016年移动金融应用行业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3月,我国移动金融用户规模达到8.3亿台,在移动互联网整体用户中的渗透率为63.7%o人民银行发布的《2016年第一、二、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我国2016年前三季度移动支付业务量达183.81亿笔,金额116.7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4.05%和37.88%,表明移动金融发展前景广阔。二、移动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移动金融发展环境较为薄弱一是信息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移动金融产品终端存储着大量的个人信息数据,而目前移动设备的安全保障程序并不如电脑的安全保障程序完备,一旦出现信息泄露的状况,极有可能导致用户的个人生活受到影响。二是资金保管存在风险。作为金融消费者账户资金的管理者,支付服务机构虽然没有使用权,但仍可能借助技术手段挪用资金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支付服务机构冒着信誉风险利用资金池参与期货、股票等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以及挪作他用,一口经营失败,可能难以返还账户资金,将严重威胁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三是系统和服务网络遭受攻击。移动金融服务机构用以提供移动金融服务的计算机系统、通信系统、通 信网络、内部管理系统面临遭受攻击的风险,进而导致移动金融服务机构遭受经济损失、法律诉讼等后果。1.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一是监管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移动金融涉及运营商、手机制造商、软件厂商、安全工具厂商、金融支付机构多方参与。在冃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之下,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移动金融领域并未明确监管主体。一行三会在跨市场、跨行业的非金融支付监管领域的信息仍未实现完全共-亨,未形成立体交叉式监管合力,与移动金融密切相关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工陪j、税务等政府部门也没有建立合作监管机制。二是监管立法进度相对滞后。冃前我国并没有针对金融消费专门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金融领域尤其是非金融支付机构并不完全适用。现行有关移动金融领域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规定基本上都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一些不良经营者很容易将信息收集行为变成信息收购行为,进而实现欺诈或不当获利的目的。2.参与主体间存在利益冲突一是服务提供者利益冲突影响金融服务功能正常发挥。移动金融涉及多个参与方,存在较多的利益主体。各方在考虑如何进行利益分配以及风险承担时,往往都会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从而引起各方间的摩擦其至冲突,导致移动金融市场的部分功能无法充分实现。二是金融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侵害。随着移动金融产品专业性、交 叉性不断增强,提供给金融消费者的合同条款越加复杂。普通的金融消费者难以真正理解合同内容、识别产品蕴藏的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在通过移动网络销售金融产品时,刻意隐瞒或者淡化风险,不尽详尽说明和有效提示义务,突出产品的高收益。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使得金融消费者难以知晓关键信息和做出理性决策,可能面临严重的投资风险,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极易受到侵害。1.金融消费者维权环境存在“三难”一是取证难。移动金融交易无纸化使得金融消费者难以取得纸质凭证以证明自己的诉求;移动金融产品的客户端后台数据掌握在经营者手中,金融消费者难以取得有效的电子证据。二是责任认定难。移动金融的纠纷不仅涉及用户和经营者,述涉及通讯设备供应商、手机应用供应商、网络服务商和非法入侵网络系统者,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复杂。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非法入侵网络系统的侵权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金融消费者与其他相关方Z间难以进行明确的定责。三是纠纷管辖地确定难。移动金融产品的消费者通常是跨市跨省消费,甚至是跨境消费。受害者就近报案,却往往因地域管辖问题引出繁杂的行政手续,即使选择诉讼,也无法准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导致无法立案,维权无门。三、移动金融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1.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专项立法,奠定有效监管的法律基础首先,应该针对当前移动金融消费的现状着手立法,使金融消费者 和移动金融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得以明确。其次,立法中应该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使监管者有法可依。如像阿里巴巴、京东等这样的企业主体推出的移动金融业务的监管权属应得到明晰。最后,移动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必须在立法层面得到重视。目前已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确保了公民和企业的征信信息安全。在《征信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立法应进一步明确移动金融领域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防止信息采集过度。1.整合现有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互联网的发展、经济形势的转变将促使当前分业监管模式发生转变,这可借鉴美国混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模式。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的权力,在联邦或州一级,都设有数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对应不同的金融业进行监管。对于移动金融,美国是根据业务内容的类别归属到同类金融机构对应的监管部门。因此建议:在“一行三会”的架构之下,改变“对人不对事”的监管模式,加强对金融机构及移动金融参与者所提供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监督;更大程度地发挥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统领作用,完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监管事项沟通机制。2.建立畅通的纠纷投诉和解决机制,有力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目前移动金融的投诉主要由经营者的客服部门进行处理。由作为纠 纷当事一方的经营者进行纠纷处理,难以取得金融消费者的信任,纠纷无法圆满解决。必须建立畅通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并完善相关处理流程。在移动金融领域,人民银行应根据T2363”热线模式,组织非金融机构经营者,建立完整的反馈机制,以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投诉能得到及时解决。在现有体制尚未得到完全改变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及工商总局应承担起帮助金融消费者维护移动金融消费合法权益的责任。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消费者的移动金融安全意识在加强立法和监管的同时,“一行三会”及相关社会团体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绝大多数普通金融消费者对移动金融了解甚少,在使用移动金融产品时往往因为不了解产品特点,信息安全意识薄弱,而轻易相信虚假信息,导致遭遇财产损失;在损失发牛之后,又不知该如何维权;最后不得不自己承担损失,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建议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强对移动金融消费典型案例和认识误区的宣传教育,真正让金融消费者认识移动金融,了解相关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有效维护自身权益。2.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建立良好的移动金融行业秩序目前,移动金融行业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从业者均将注意力放在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市场份额上,对于行业自律建设工作缺乏重视。伴随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智能手机的不断普及,移动金融很快将迎来深度发展吋期。但移动金融领域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面临信息安全风险加剧、交易环境漏洞频现、维权艰难等问题,严重阻碍了行业的 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移动金融从业者的自律,建立良好的行业秩序,减少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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