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4237029
大小:26.71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0-20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金融不良债权转让适用我国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监管规定中。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严格坚持公开原则,科学设计债权合同相关条款,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诚信披露债权真实状况,防范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及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即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以合同方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发生法律上债权权属变动效果的行为。金融不良债权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货币借款后无法全部收回的债权
2、,其本质上是一种债权,适用我国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关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监管规定主要包括财政部、银监会出台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批复》I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针对政策性不良债权和商业性不良债权诉讼案件出台一些特殊的规定,这些特殊规定一般不能直接适用于普通的债权转让,但可作为处理类似问题的参考依据。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实务中的重点法律问题债权转让的受让主体。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对债权的受让主体作
3、出限制,但由于金融债权具有行业特殊性,因此,实务中金融债权的受让主体需符合行业的监管规定。根据《批复》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所谓社会投资者,系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金融债权的受让主体不受行业特许业务资格的限制,不仅资产公司可以成为受让主体,其他社会投资者也可以作为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主体。债权转让的程序。根据受让主体的不同,债权转让的程序有所不同。根据《办法》的规定,金融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债权时,应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进行,按照资产组包、卖
4、方尽职调查、资产估值、制订转让方案、方案审批、发出要约邀请、组织买方尽职调查、确定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组织实施、发布转让公告、交易价款划转、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等程序进行转让。根据《批复》的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并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及其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入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一般以书面方式
5、由债务人签字确认,银行应及时告知受让人通知情况。通知的时间可以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自行约定,债权人应根据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便受让人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转让合同自通知之日起对债务入产生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债权转让通知还可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债权诉讼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借款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仍然对受让人有效,受让人仍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同时,债权的受让人也可以与债务人
6、协商一致,重新约定诉讼管辖。债权诉讼的主体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九条的规定,金融债权在诉讼程序中发生转让的,原债权人仍可以原诉讼地位继续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债权的受让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也可在经人民法院批准许可后替代原债权人进行诉讼。从权利一并转移。合同法第八十一条、担保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入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从权利随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
7、证责任,抵押权无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受让人因主债权而继续享有抵押权,但与保证人、抵押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常见法律风险债权转让不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合同中对债权转让存在限制性约定的,以双方的约定为准。因此,当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对债权转让存在限制性约定时,比如约定贷款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或需与借款人、担保人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等,当商业银行未按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的约定转让债权时,则可能存在无效风险。超出监管规定的可转让债权范围。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8、定,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经国务院批准列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