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若干审判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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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若干审判实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王富博 辽宁师范大学都星羽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是近年来商事审判实务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它关涉国有资产保护、国家金融体制改革、企业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备受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以下笔者对当前在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是近年来商事审判实务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它关涉国有资产保护、国家金融体制改革、企业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备受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又因此类案件矛盾尖锐,成因复杂,政策性强,而相关法律法规却不完善,所以它又是商事审判中的一个难点。为了

2、统一法律适用和裁量标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妥善公正审理好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保障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以司法政策的形式对审理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应遵循的原则、案件的受理、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等12个主要问题作出了规定,是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重要依据。但由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复杂性,而《纪要》的出台又有特殊的背景,故其不可能将审判实践中所有的问题均囊括其中一

3、揽子解决,对于《纪要》未涉及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尚需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纪要》的精神原则,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解决的途径。以下笔者对当前在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纪要》的适用范围问题    .---《纪要》的适用范围是审判实践中首先要廓清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正确适用《纪要》的前提。《纪要》第12条规定,其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理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4、,不适用《纪要》。”对这一规定应从时间范围和对象范围两个维度上进行把握。从时间上看,《纪要》适用于在其发布之后尚在一、二审阶段尚未终审的案件,当然应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1999年至2000年和2004年至2005年两次大规模剥离不良债权以后发生的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从对象上看,《纪要》所调整的是以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为最初转让方的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但这是从转让人角度作出的规定,实际上,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纪要》的很多规定都是以国有企业债务人为规范对象的,这是否意味着《纪要》对债务人也有特殊的限制?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

5、此类案件是否能够适用《纪要》?《纪要》本身并未明确,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    毋庸讳言,《纪要》对于案件的受理、诉权的行使、撤销权的主张、利息的计算等重要问题的规定均是以国有企业债务人为调整对象的,《纪要》的权威解释也认为,“《纪要》所谓债务人系指国有企业债务人,原则上不适用于债务人或担保人为非国有企业的此类纠纷。”从《纪要》所秉承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平衡保护国企职工债权和金融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和理念看,以国有企业债务人为制定规范的基本着眼点和立足点无疑是十分必要和正确的。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将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

6、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一并纳入《纪要》的适用范围统一调整和规制,并不违背《纪要》的价值取向,相反,会更有利于《纪要》价值目标的全面实现。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形式的特殊性使得实践中对于区分债务人的所有制性质并采取不同的处理规范难以操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不良债权时,最为常见的形式是将多笔不良债权搭配组合,打成资产包整体转让。资产包中往往既有国有企业债务人,也有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由于资产包转让采取整体报价、整包交易形式,这使得资产包中的多笔债权已经组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发生纠纷时,无法再依据债务人所

7、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将其拆分处理并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    .---第二,将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纳入《纪要》的调整范围,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客观要求。《纪要》制定的直接动因是防止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也是《纪要》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不仅发生在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时,而且大量产生于不良债权转让的定价、评估、拍卖、招投标等转让环节之中,而这些转让环节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与债务人的所有制性质并无必然联系。为堵塞漏洞,人民法院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案件过程中,要在

8、坚持市场化的前提下,着重审查并矫正转让过程以及其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形。《纪要》作为人民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基本司法政策依据,当然不应将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但却同样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上述情形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    因此,根据目的解释、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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