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ID:44216316

大小:2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0-19

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_第1页
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_第2页
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_第3页
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_第4页
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滕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滕州市内的政

2、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市直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违反师德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合理适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第四条:对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包括组织措施和纪律处分。组织措施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学习、解除聘用合同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以下简称降级)、撤销行政职务(以下简

3、称撤职)、开除等。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学习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工作日午间饮酒,工作时间干私事,搓麻将、打扑克、炒股、玩电脑游戏、看网络视频、网上购物等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二)不按时上课,经常迟到或早退,有课堂上接打手机、吸烟等行为,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三)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四)不按照学生身高或小组循环原则等因素违背教育规律排座次的;(五)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

4、长宴请、礼品或要求家长办私事的;(六)以获利为目的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英他商品的;(七)无完整教学方案上课,不及时批改学生作业,不按时完成教学任务的;(八)语言举止不文明,衣着不得体,有与教师身份不相符的行为或表现的;(九)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教学事故的。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一)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

5、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三)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四)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五)在考核、考试、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剽窃他人成果的。第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二)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三)巧立名目乱收费,或不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允许在校外兼课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

6、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五)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场所,特别是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所在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第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品行不良,侵害学生,影响恶劣的;(二)参与有偿办班补课、从事有偿家教的;(三)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九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

7、本原则,造成重大影响的;(二)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一年内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一月以上,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四)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第十条:违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师德的其它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

8、件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二条:对违反师德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应予以追缴或清退。第十三条:违反师德行为受到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受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学习处理,及警告处分的,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待岗学习,期限为3个月,待岗期间按基本工资计发生活费。受到记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级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