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的冲突与协调9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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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体制下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的冲突与协调2009-11-108:43來源:法律教育网【卫史生】【我耍纠错】关键词:WTO金融脱务贸易目标金融监管目标协调内容提耍: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的冲突主翌表现左:金融服务贸易最严重的壁矗就是不断变化的、重叠的审慎性或保护性管制;各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同本身就是金融服务贸易的潜在壁垒;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导致管制竟争和“管制脏化”的风险。自由贸易体制下审慎监符措噸的合法杵•与独立性、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监管的双重要求,是金独服务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贸易目标与管制目标的固有冲突在WT0体制下

2、更为窠出。但在协调两者的冲突方而,WTO的现有规则只能起到一些有限的作用。作者认为,最低限度的协成员国的监管规则是目前解决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冲突的有效方法。金融服务贸易自也化客观上要求放松对金融业的某世管制,充分的金融监管却是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所要求的放松符制与维护金融安全所必筒的审慎监骨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究和矛盾。金陋服务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的固有冲究在自由贸易体制下更为窠出。正确协调两者的冲突,是多边贸易体制卞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发展金融服务贸易所必需研究的问题。一、金融服务贸易目标和监管目标冲突的具体表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包括维

3、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具它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捉窩金融体系效率等诸多目标。并且,山于各国和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目标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⑴但总的來看,它仅关注于监管目标的实现,而不关注于金融服务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尽铮h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对实现管制目标的能力有积极或消极影响。与此相反,金融服务贸易则有明确的贸易动机,它以推进金融服务的自由贸易、促进金融业效率的提斋为惟一目标。陶者的冲突具体体现在:首先,金融服务贸易最严重的壁矗就是不断变化的、重叠

4、的审慎性或保护性管制。[2]金融服务的自11J贸易客观上要求在某种程度上放松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進入管制,而市场准入临管却是完善的金曲监管体系的重耍组成部分如阻止外国金融机构捉供某种类型的金融服务,从监管角度來讲,是担心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彫响金碗安全;但对那些从事贸易的人而言,却认为它具有明确的贸易动机,目的是阻碍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从而减少竞争。很明显,贸易目标和监铮目标z间产生了严重的冲突。避免这种冲突的方法就是要在必需的金融监管和不合理的贸易限制z间进行正确区分。如果一项措施是出于合法的监管目的,也是为达到这一目的所必浙的,就应予以维持;否则,就是对金融服务贸易的

5、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应予以消除。苴次,各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同本身就是金融服务贸易的潜在壁垒。金融监管法的实质就是为金融机构的活动制订一系列的标准和纪律。这些标准和纪律在不同倒家Z间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国家金泄发展水平高.相应地标准也高;有的国家金融发展水平低,体现在金融监管法上也必然是低标准的采纳。这样,如果两个国家同时开放本国的金融服务市场,那些高标准国家的金融机构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低标准国家的金融市场,而那住低标准国家的金融机构由于不符合高标准国家的金融机构监管法则彼理所当然地拒之门外。这样,双边开放的结果是一方受益,他方受损,賊然有背于国际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帕'

6、0虽然认识到金融服务国内管制的差异,但为保护国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而允许维持。这样,寻求密境提供服务或在另一国寻求设立的金融机构将不得不既遵守其母国的要求,也得遵守东道国的要求,这会严重阻碍金融服务的自由贸易。尽管这些管制规则可能服务于垂要的目的。第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导致管制竞争和“管制融化”的风险。从审慎监管的角度来说,金融服务贸易自曲化,如杲不辅之以审慎规则的协调,将导致“管制融化”的进程。[3]从管制的角度分析,管制金融服务贸易的原则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东道国原则,二是母国控制原则及相互飛认原则。WTO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实际上是东道国原则的采纳,即在骨理金

7、融服务提供者方面遵循的足东道国的监管规则。采纳东道国原则的一个后果忌管制竞争问题的出现,因为金他服务的提供者倾向从铮制标准高的国家移向那些管制标准低的国家。金融服务提供者山于负担的骨制成本低而能够提供较高的储器利率,能够吸引更多的金融服务消费者,从而增加低标准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虽,髙标准国家的金融服务贸易虽则相应地减少。出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动机,那些高标准国家纷纷降低本国的监骨标准,以吸引更*的外国金曲服务的进入。此种管制竞争所导致的不受任何控剧的放松管制同样可能损害自由化进程,影响金融市场的统-与稳定。转别是不存在为各成员国同恿的最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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