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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经营就可以随意支付工资吗?K案由D2009年,某企业辅助车间主任雷某与单位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因各种原因,年度承包任务只能勉强完成。自2010年起,雷某对车间所有一线职工均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按每周休息一天排工作且无加班费。2011年2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790元调整为930元,但职工发到手里的工资仅仅800元左右。车间职工找到单位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说他们所在车间承包经营是经过民主程序投票同意的,工资多少应当找雷某协商解决。K解析U个人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权在
2、一定期限内交给个人承包者,由个人承包者经营管理企业。雷某的承包只是经营行为,并不具备合法用工资格。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劳社补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资格”。《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实务中,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时违反法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者
3、全额或者部分赔偿,也可以要求发包的单位全额或者赔偿。仲裁中,劳动者既可以单独起诉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可将发包组织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因此,该单位以雷某承包经营为由推卸法人责任于法无据。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最低劳动报酬。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将该标准作为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要求,企业应根据本地区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生产发
4、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分配。各企业应在政府颁布工资指导线后30日以内,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非国有企业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有支付能力的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也规定,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
5、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该车间职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工资指导线政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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