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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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工资奖金支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工资奖金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凡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自其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其工资、各项津补贴和奖金支付均适用本办法。与公司签订短期(不足一年)劳动合同的人员或按工作任务签订灵活劳动合同的人员,其工资的支付按本人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根据人事教育部单项规定执行。第三条员工工资起

2、薪时间为员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之日。员工在公司内部调整岗位的,从聘任新岗位的次月1日起按新岗位核发工资。第二章加班工资的核算与支付第四条实行正常工作班制及轮班作业的生产、直接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直接生产服务岗位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加点工作的给予加班工资的补偿。公司各级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及技术服务人员、外勤人员、值班人员以及其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适用加班及加班工资的规定。第五条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要求、公司正式安排或主管领导安排所属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外出临时工作等应视为加班加点并支付加班工资。员工离岗参加各种学习培训

3、期间、因工出差期间、非单位安排的社会活动期间不适用加班及加班工资的规定。当公司生产经营出现紧急情况,各类人员都要根据领导安排无条件加班加点。事后,公司另行给予一定的补偿。第六条适用加班规定的员工由主管领导安排在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本人小时加班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第七条适用加班规定的员工由主管领导安排在公休假日工作的,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本人日加班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第八条适用加班规定的员工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由主管领导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本人日加班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

4、九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加班不足一个工作班制的,按照实际加班小时计算加班工资。第十条实行轮班工作制人员在法定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在法定节假日轮班工作按照节日加班给予300%的加班工资补偿。第十一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员工本人本月岗位薪点工资,即:本人岗位薪点标准×当期公司薪点值第十二条日、小时工资标准的换算标准日工资标准=员工本人月岗位(薪点)工资标准÷21天小时工资标准=员工本人月岗位(薪点)工资标准÷168小时其中:“21天”是指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0]8号文件规定的月制度工作日,计算公式为:21天≈(365天-法定节假日

5、10天-公休假日104天)÷12个月“168小时”是指根据月制工作日和每天8小时制度工时计算的全月工作小时数:即168小时=21天×8小时第三章新录用员工工资支付第十三条公司新录用的员工在试用(见习)期间的岗位薪点工资按其拟任岗位相应薪点标准(拟任岗位有多个薪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的70%计发;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按标准发放;试用期员工不发放各项奖金。第十四条员工试用(见习)期满,经各项考核合格,从正式上岗当月起,按正式员工的标准发放工资和奖金。第四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工资支付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实行医疗期制

6、度。医疗期是指员工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在公司工作年限医疗期医疗期按下述时段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6个月5年以上6个月12个月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12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5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对于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主管

7、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第十六条医疗期在规定的时段内,从病休的第1天开始累计病休时间。连续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如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病休达到21个工作日的,视为病休一个月。第十七条在医疗期内,一律按本人岗位薪点工资标准的60%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基本工资照发,津补贴停发。扣发、停发工资(津补贴)的日标准按本人月工资(津补贴)标准除以21天计算。第十八条员工因病死亡,当月发给全月工资。第五章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第十九条员工因工负伤或经鉴定确认患有职业病的,不设医疗期限制。第二十条员工因工负伤住院及出院休养时间在6个月内,本

8、人基本工资和岗位(薪点)工资照发;休养满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支付本人原岗位工资的70%,基本工资保留。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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