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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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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诉讼时效与期限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通过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讲授,使学生充分了解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该制度的法律意义,要求学生能通过本章学习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处理案例,也学会用时效制度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是时效制度的概念及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及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难点是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以及诉讼时效在法律上的效果。第一节时效概述一、概念时效,即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期
2、间,即依法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等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等法律后果,即权利变动。二、性质(一)时效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因此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二)由于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非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以时效制度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三)时效期限届满,即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得约定不受时效限制或变更法定的时效期间,因此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定。三、种类(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
3、果的不同)取得时效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消灭时效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效果为权利效力减损。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国民法建立统一的时效制度,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一并规定。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立,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篇,将消灭时效规定于总则篇。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无取得时效制度之设,在理论上对于是否应当规定也有不同的意见,《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本章只介绍诉讼时效,至于取得时效,我们将在物权法中介绍。四、意义(一)稳定法律秩序实行时
4、效制度,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使原权利人的权利丧失,或使长期存在的事实合法化,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二)促进权利人行使权利实行时效制度,使长期不行使权利之人丧失权利,可以起到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作用,有利于更大的发挥财产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流转正常进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三)作为证据之代用。一定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必然证据资料淹没,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殊难证明。实行时效制度,凡时效期间届满,即认定不行使权利之人丧失权利,或占有他人财产之人取得财产,此乃以时效作为证据之代用,可以避免当
5、事人举证及人民法院法庭调查之困难。第二节诉讼时效一、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就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甲在集市牲畜栈行内出售一头黄牛,乙有意购买。该黄牛有病但甲未告知乙。乙交款后甲告知乙一句话:“该牛若出现问题,你应当在4个月内起诉我,过了期间就不能再诉我了。”乙牵牛回去,4个月后,黄牛病死。问题:乙可否诉甲?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区别:(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
6、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2)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4)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立法精神不同适用客体不同期间性质不同期间计算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条文表述不同作业从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寻找有关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规定。(提示:主要在《民法通则》及其意见、《合同法
7、》、《继承法》、《产品质量法》中寻找。)三、诉讼时效的效力(一)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诸学说1、实体权消灭主义《日本民法典》持权利消灭说。其第167条规定:“(一)债权,因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二)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二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依此说,诉讼时效期间的完成,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义务人履行而权利人接受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应予返还。2、诉权消灭主义权利为法律的保护对象,权利请求法律保护的途径为附着于权利之上的诉权,诉权即为请求法律保护权利之权,无诉权的权利为自然权
8、利或裸体权利,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为后盾。《法国民法典》持诉权消灭说。其第2262条规定:“一切诉讼,无论是对物诉讼还是对人诉讼,时效期间均为30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消灭,而只使附着于权利之上的诉权消灭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权利的,法院将以丧失诉权为由驳回起诉。由于无诉权的权利为自然权利,诉权消灭后,自然权利依然存在,权利人仍可不通过法院向义务人主张其自然权利,义务人也可自愿履行,法律不加干预。3、抗辩权发生说《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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