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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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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诉讼时效与期限陈建新一、时效制度概括(一)民事时效的概念和种类1、民事时效的概念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时期,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2、民事时效的种类(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2)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二)民事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1)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2)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3)增进了物的效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二、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以及种类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2、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共同点是都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时间,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构成要件不同;(2)立法精神不同(3)客体不同;(4)效力不同(5)起算点不同;(6)中止、中断不同2、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一般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
3、的除外。”2年的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又分为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适用1年的特别时效期间即短期诉讼时效期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即瑕疵担保请求权;(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支付请求权;(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即保管财物丢失损毁的赔偿请求权。另外《海商法》第十三章也规定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为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二)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
4、,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①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②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③其他构成行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决定之。(3)诉讼时效可以中止的时间。依《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
5、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与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入总时效期间。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①提起诉讼;②权利人主张权利;③义务人同意履行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2)发生的时间不同
6、;(3)法律效果不同。4、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1)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2)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延长诉讼时效。(3)是否延长诉讼时效以是否涉及重大利益或有重大影响为判断的基本依据。(四)诉讼时效的效力对诉讼时效的效力,综观各国民法典,主要有三种主张:1、实体权消灭主义;2、诉讼权消灭主义;3、抗辩权发生主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
7、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见我国采取胜诉权消灭论。(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依法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民法原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当作以下划分:1、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1)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2)侵权行为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4)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请求权;(5)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8、6)基于合伙、联营、合资关系的请求权;(7)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三、期限(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二)期限的种类期限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还可以由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约定。期中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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