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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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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讲诉讼时效主要讲授内容时效概说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期间及其中止、中断与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加减与时效利益的抛弃第1节时效概说一、时效制度1、概念与要件(1)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2)要件时效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时效是以一定事实(权利行使或不行使)状态的继续为要素;时效为法律事实。一、时效制度(2)2、时效的类型(1)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再行使时导致对该权利人不利益的法律事实。(2)取得时效: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行使一定的
2、权利(如,所有权或地上权),继续达到一定期间,取得权利。3、时效的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时效期间当事人不得协议延长或缩减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二、时效制度的作用1、时效的基础(见图表)2、作用(价值)与代价(1)价值稳定法律秩序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人)避免当事人举证困难,保护被请求人减轻法院负担(2)代价牺牲权利人的利益破坏固有权利体系的逻辑时效的基础(图表)制度理由学说取得时效偏重不同于正当权利的事实经过,长久的时间取得表见的权利外观,而有保护的必要,以期待社会的稳定安全。持续状态的
3、保护消灭时效偏重以时效为证据代,经过长久时间,几近湮灭的证据,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举证的困难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比较1、在要件与效果方面的不同(见图表)2、在前提、要件、效果方面的相同点前提: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要件:一定期间的经过效果:权利变动在要件与效果方面的不同(图表)要件效果现行法消灭时效权利不行使不利益产生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取得时效占有权利的取得无规定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比较1、立法精神的不同(1)消灭时效:维持新近形成的秩序(2)除斥期间:维持继续存在的原秩序,在除斥期间行使权利(如撤
4、消权),则形成新秩序。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不同(见图表)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在法律适用上的6点不同(图表1)1——3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请求权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撤消权的除斥期间期间的可变性有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绝对不变期间法律效力实体权不消灭消灭实体权利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在实际适用上的不同(图表2)4——6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权利衰亡之力的来源来自权利的外部,故并不消灭权利来自权利的内部,故消灭权利法院依职权援用不可可(诉讼上的抗辩)利益可否为当事人抛弃可,如,债务人针对时效届满的自然债务为清偿否
5、第2节诉讼时效的效力一、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L1:实体权利消灭主义L2:实体权利未消灭主义(1)胜诉权消灭(2)抗辩权发生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效果1、形成自然债务:民法通则138条(1)无强制力保证;(2)仍有债权人地位。2、自然债务的法律效果:通则解释171a义务人在不知时效届满的情况下为给付,之后不得以不知而主张以不当得利返还。补充:关于不完全债权(略)债权的权能(1)请求力(诉请履行力)(2)强制执行力(执行力)(3)私力实现(4)处分权能(5)保有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保持力)不完
6、全债权三、效力的范围1、原则: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从权利,如,保证(担保法司法解释34a);2、例外:主权利因时效而丧失强制履行力,但其效力不得及于从权利,如,担保物权(担保法司法解释12a-2P)第3节诉讼时效的客体一、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诉讼时效的客体:指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二、立法例三、适用客体——请求权(一)原则规定(1)债权的请求权(2)部分物权的请求权(争点)(二)具体情况专题:诉讼时效的客体(1)一、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1、合同履行请求权、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107A)2、缔约上过失损害赔偿请求
7、权(合同法58A)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通则92A)4、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第3节“侵权的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客体(2)二、关于物权关系上的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同意说。(诉讼建议)理由:(1)通则规定,侵权与违约均适用诉讼时效;(2)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包括了物上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通则117A-1P)否定说。(学理建议)理由:(1)物上请求权为物权的防御系统,用以保护物权的完满;(2)由于我国尚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3)现行法诉讼时效期间太短,不利于物权秩序稳定;折中说
8、:承认取得时效后则区分登记所有权与不登记所有权理由:(1)对于不登记者,多年不行使的权利危害交易安全;(2)对于登记者,登记有公信力,不会危害交易安全。诉讼时效的客体(3)三、关于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1)一般不适用消灭时效。如,离婚后探望子女请求权(《婚姻法》第38条)(2)具有财产性质的(争点)T1:应适用诉讼时效。如,赡养费给付请求权T2:不应适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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