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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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诉讼时效特征l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期限。特征如下:(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z)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即法定期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

2、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I.价值定位。前者期间届满后新法律关系得到肯定;后者期间届满后原事实状态得以维持。2.客体。前者客体是债权请求权;后者客体是形成权。3期满效果。前者胜诉权(公力救济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后者是实体权利消灭(如撤销权、接受遗赠权)。4.期间弹性。前者为可变期间;后者为不变期间。5.始期。前者一般自权利被侵害或者权利可行使之时起算;后者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5

3、5条关于1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须权利人有过错。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者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3.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诉讼时效的效力l.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

4、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4.当事人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杭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期间I.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

5、者损毁的。特别法规定:在(幼中,如果身体伤害是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则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在(2)中,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特殊情况下,法院还可延长。4.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由特别法规定。例如:涉外合同诉讼期间是4年。《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是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从已知或者应知权利被侵犯开始。2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3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

6、算。4.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诉讼时效中止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3发生中止的法定事由:(l)不可抗力。(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

7、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4)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5)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6)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4.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中止的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或者事由虽已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5.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l)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2)从中止开始法定事由持续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3)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4)法定事由

8、消除后剩下的时间不足6个月的,根据通说应补足6个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权利人的请求,即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向主债务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请求的,也发生请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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