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县市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ID:44121915

大小:27.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0-18

县市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_第1页
县市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_第2页
县市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_第3页
县市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_第4页
县市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县市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县市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XX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X政办发〔1998)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15)X号)、《XX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X政发(2016)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列明的被告;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应诉工作的具

2、体承办单位。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第四条行政应诉工作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的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不明确的,县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法制室为应诉承办单位。复议维持后的行政诉讼,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县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县政府部门为应诉机关的行政诉讼,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组织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级机关承办应诉事项。第七条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应诉承办单位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应诉通知及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第八条经行政复议后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应及时转送县政府法制机构。第九条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应诉通

4、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机构、人员研究涉诉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通过召开办公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拟定应诉方案,确定应诉具体负责人员。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含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一条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因县政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或者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可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代县政府负责人出庭。行政机关负

5、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并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同时一并提交被诉机关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复议件)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中应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与作出行政行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政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一般从政府法律顾问中选定。第十三条应诉人员应当全面研究、分析案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6、工作。(一)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二)核查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三)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提纲;(四)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五)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等材料。第十四条应诉人员应当按时出庭应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提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并说明理由。未经法庭许可,应诉人员不得中途退庭。第十五条应诉人员在诉讼中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遵守基本规范:-)尊重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三)着装整洁,

7、举止得体(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第十六条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应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应诉机关可以依法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第十七条应诉承办单位收到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签订和解协议后,应及时组织研究案情,拟定纠错、追责或者上诉建议,及时报应诉机关处理。第十八条应诉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