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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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颁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牛产监督管理局查看【发文字号】吉安监管危化字[2004]123号【颁布时间】2004-08-13【实施时间】2004-08-13【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秩序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关于申请与受理第一•条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屮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提出屮请。屮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屈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詁生产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别向省安

3、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小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中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了公司分别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屮请书(一式三份);(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三)安全牛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4、人员的文件(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七)具备资质的屮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木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O第三条发证机关收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处理。(一)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中请,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提出巾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和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5、;(二)对申请文件、资料存在错误,并可以当场更改的,应当允许提出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代表人当场更止,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对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书而告知提出中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补充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则应当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受理日期为收到申请文件、资料的日期;(四)对申请文件、资料齐全且符合本工作程序规定或者按照本条第(三)项书面告知的内容全部补正的,应当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受理日期为收到中请文件、资料的日期。二、关于审查与决定第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屮

6、请,发证机关应指派有关人员对屮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由发证机关组织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或委托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到现场进行审查。第五条发证机关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屮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屮辩。发证机关应当听取中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六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岀审查意见。发证机关应当对审查意见进行讨论,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

7、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决定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的,应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出不予安全生产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享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捉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关于期限第七条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送达、邮寄或者通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发证机关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8、4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机关签发之日起至第3年发证机关签发日的前1F1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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