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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盐城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产业强市,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政府《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第二章预算及使用管理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期为2017年-2020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
2、立。第四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服务业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组织实施。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企业或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第八条
3、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当年受益。9月底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财政收回,用于其他急需项目。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对需年度结束后考核拨付的,考核兑现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各区(市、县)财政局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
4、至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第三章支持方式和项目申报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除工作绩效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外,其余均用于支持盐城市区(含盐都、亭湖、开发区、城南新区、大丰区)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
5、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的支持方式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盐政办发〔2014〕107号)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安排存量部分不低于30%、增量部分不低于70%实行〃一拨变双改〃管理。第十四条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市发改委联合市财政局根据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发改委网站进行发布。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程序(—)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
6、在区(市、县)发改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和单位直接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申报。(二)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联合推荐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三)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第十六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盐城市(或大市区,具体按申报通知要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纳税一年以上(特殊项目从其规定);(二)企业的信用良好,无纳税、环保、安全生产、法院执行等较重以上失信行为;(三)三年内无骗取
7、、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第十七条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申请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能享受一项扶持政策。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项创牌类奖励。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以及信用承诺,并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
8、行审核,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并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提交《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第十九条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核查工作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并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实地核查后,要形成核查记录。第二十条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支出,按不超过专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