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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5卷第6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12月JournalofZhengzhouInstituteofAeronauticalIndustnMa»ageinenl(SocialScienceEdition)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模式研究娄丙录(河南大学法文化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1)摘要:有效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保证,而执法体制乂直接影响着执法的有效性,因此,选择适当的执法体制对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影响重大。在此问题上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导致一元制、二元制和多元制等不同的执法体制模式的选择。笔者认为选择一元制模式,组建隶属于国务院总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中国的应有选择
2、。关键词: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模式选择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750(2006)06-0135-04收稿日期:2006・10・16作者简介:娄丙录(1963-),男,河南新乡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万方数据执法体制是为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而设立的执法机关,以及该执法机关的内部机构设冒、权义配置等制度体系,是法律实施链条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能否选择一个适合本国实际和法律传统的执法体制模式,不仅会彫响到法律的实施效果,还能体现一个国家整个执法体制构建的价值取向。尤其是具冇很强政策性特征的反垄断法,其执法体制是否合适,对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影响
3、自不待言,更重要的是,它还会育接体现出政府对待垄断的态度,并影响整个国家竞争政策的选择。尽管各国为确保良性竞争的有序进行,遏制消除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不同阶段经济发展的不同需要,都会及时调整竞争政策,修正反垄断法的内容,但反垄断法执法体制一旦构建,则都尽可能地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其机构稳定化、职能固定化、人员专业化,才能适应反垄断这样一个具有极强专业性特征的工作要求。因此,考察国外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模式,选择适合我国实际的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无疑会对我国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及共将來的实施具有重要总义。一、国外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模式的考察关于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模式,各国不尽相同
4、,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和多元制等模式。(一)日本的执法体制模式H本的反垄断法主要是于1947年7月开始实施的《有关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之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依据该祛成立的公正交易委员会是口本反垄断法的主要执行机构,该机构隶属于内阁总理人臣,属政府机构,是典型的一元制模式。根据《禁止垄断法》第29条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由委员长和四名委员组成,任期五年,得连选连任。委员长和委员从年龄在35岁以上、具有法律或经济学识经验者中由总理内阁大臣征得两议院同意后任命,其中,委员长的任免由天皇认证。委员会每年向国会报告法律实施情况,受内阁和国会的监督和制约。为处理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事务
5、,委员会内设事务局,事务局下设官房处、经济部、交易部和审查部。同时,公正交易委员会下设七个地方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地方的反垄断事务。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两项,即执行反垄断法和规划与贯彻国家的竞争政策。在履行这两项职责的过程中,公正交易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包括:根据客观情况制定法律修改的茸案,交由国会批准;通过监督反垄断法的除外情况,减少行政体系中的反竞争因索;对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启动和主持审判程序;通过审决,责令停止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并采取其他相应排除措施;接受和审查包括关于合并的报告、控股公司的报告以及兼任干部的报告,等等。在执法过程中,正式的执法程序包括调查、作为
6、对违反者的措施的劝告和劝告审决、交纳课征金的审决,等等。此外,公平交易委员会还形成了一些较为特殊的、能够体现执法效率和公众认可的非正式做法,如警告、宏观上的经济调查、指南、报告前的正式磋商、协商和遵从计划制度,等等。这种悄况说明了日本的反垄断法在执行过程中具有明显的灵活性,也正是这种灵活性,使得反垄断法总能够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遏制限制竞争行为,确保竞争的充分开展,这也是战后日本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二)德国的执法体制模式作为现代经济法发祥地的徳国,反垄断法也较为发达,并在战后对德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和持续高速发展起到了巫要作用。德国的反垄断法主要是制定于1957年
7、、后乂经多次修改的《反限制竞争法》。该法是徳国经济法的核心,有“经济宪法”之称。根据该法构建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包括联邦卡特尔局、经济部,等等。联邦卡特尔局和州卡特尔局是《反限制竞争法》的专门执行机构,分別负责跨州的和本州范围内的反垄断案件。联邦卡特尔局只负责徳国境内跨州的企业兼并、不正当竞争和企业联盟行为,其权力主要包括:依祛批准合法卡特尔;主管获批的合法卡特尔的合同、决议,并进行登记;对各种违反《反限制竞争法》的扰乱治安的行为提出进行司法制裁的建议;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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